案子已经起诉到法院,却不一定就会开庭。法院在受理审查阶段发现某些条件不具备,会在不开庭的情况下把卷宗退回人民检察院。但要注意,很多人把这件事和"退回补充侦查"混为一谈——前者发生在法院受理审查环节,后者发生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退回的对象和依据都不同。
一、先把两个概念分开
退回补充侦查,是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退回对象是侦查机关,与法院无关。
法院退回检察院,发生在受理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后,要先审查管辖、被告人是否在案、材料是否齐全,审查不合格的才涉及退回,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法院退回检察院的情形,主要看这几种
法释〔2021〕1号第219条把受理审查后的处理方式列成了一份清单:
一是不属于本院管辖。起诉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比如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不符,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是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项至第6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退回。
三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依法应由被害人自诉,检察院以公诉方式起诉的,应当退回,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四是被告人不在案。被告人没有到案、无法开庭审理的,应当退回;检察院按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另行处理。
五是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三日内补送。这不是退回,而是另一种处理方式。
六是准许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的。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又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
七是宣告无罪后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宣告被告人无罪后,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不是退回。这一点与上一条正好相反,实务中最容易记错。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这七日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前置审查期,案子能不能顺利进入庭审,往往就在这段时间定下来。
需要留意的是,上述几种情形里真正"退回"的只有管辖不符、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告诉才处理、被告人不在案,以及准许撤诉后无新证据又起诉这几种;要补材料的属于通知补送,宣告无罪后重新起诉的则应当受理,性质完全不同。
三、还有一类,是检察院撤回起诉
在法院宣告判决之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由人民法院审查理由后裁定是否准许。
撤回起诉与前面的退回不是一回事:退回是法院审查后把案子退回去,撤回是检察院主动把案子收回去,法院只审查理由、裁定是否准许。实务中,这类撤回常常是案件走向不起诉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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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几个常见问题
有人问,案件被退回检察院,是不是等于无罪——不等于,退回只说明受理条件暂时不具备,检察院可能补充证据后重新起诉,也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退回之后案件一般会怎么走——常见的是检察院补足管辖、到案或材料方面的条件后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也可能直接作不起诉处理,案件就此终结。
退回补充侦查有时间或次数限制吗——有,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且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句话总结:管辖不符、被告人不到案、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告诉才处理的必须退,需要补材料的通知补送,宣告无罪后重新起诉的则应当受理。把这几组处理区分开,判断案件走向就不会跑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