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宋薇
一、基本案情
原告胖虎因案外人不二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不二雄公司”)拖欠其代偿债务50万元,且不二雄公司未向被告东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一笔10元到期货款,遂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由起诉被告,请求其直接向自己支付该笔货款及违约金。原告主张,其已取得对不二雄公司的合法追偿权,而不二雄公司怠于行使对被告的到期债权,损害其权益。
二、裁判结果
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胖虎的起诉。法院认为,原告无需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而应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供该笔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以实现其权利。
三、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在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程序选择。原告对不二雄公司的债权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其实现债权的合法途径是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到期债权进行执行,而非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若允许原告通过诉讼直接实现该笔债权,将可能损害不二雄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尤其在不二雄公司已有多起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情况下,此举将导致财产分配不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明确了“执行程序中的代位执行”相对于“诉讼中的代位权”的优先性和适当性,引导债权人通过更高效、公平的执行程序实现权利,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并维护债权清偿的公平秩序。故由此可知:
1、关于程序选择:执行程序优先于诉讼程序。当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首选途径是申请强制执行,而非另行提起新的诉讼。本案中,原告对债务人的债权已获判决支持,其发现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后,正确的做法是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该笔到期债权直接进行“代位执行”。这比重新提起一个代位权诉讼更高效、更经济,避免了冗长的审理程序,是法律为已确权债权人设立的“快速通道”。
2、关于清偿原则:公平受偿优先于个别优先。在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且财产不足的情况下,法律的核心原则是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如果允许个别债权人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将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截留”并独占,就相当于破坏了执行财产的统一分配秩序,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驳回起诉,正是为了维护这一根本性的清偿公平,防止部分债权人利用诉讼技巧实现“事实上的优先权”。
3、关于法院指引:权利实现应回归执行程序。本案裁定的最终目的,是为债权人指明实现债权的正确路径。法院并非否定债权人的权利,而是引导其从“诉讼思维”转向“执行思维”。它明确宣告:对于已确权的债权,其实现问题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债权人应积极向执行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由执行法院统一采取“代位执行”等法定措施,这既能有效实现债权,又能维护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