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陈曦,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宋史。吕萌园,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宋史。
摘要:宋代民众通过向监司乞留、诣阙乞留、遮道乞留等方式,表达其希望有政绩的地方官员再任的愿望。此种乞留地方官员现象与地方治理密切相关,宋廷对乞留态度的不断变化,从宋初的规范到北宋中叶以降的宽松管理,再到南宋的趋于严厉,不仅反映宋廷对地方控制及监察力度由强变弱,也反映了地方治理由政清人和到吏治腐败的变化轨迹。朝廷通过乞留了解民情民声以考察和选拔官员,促进地方的治理和发展;并通过允许官员留任来表现其重视民众舆论,达到安抚民心、维护地方稳定的效果。百姓通过乞留则可以表达对官员的感恩和爱戴以及对于为民谋福祉的清官良吏之诉求。
关键词:宋代,乞留地方官员,地方治理,民众舆论
乞留亦可称作“借留”、“举留”,南宋赵升所编《朝野类要》中定义其曰:“见任官政绩,而吏民愿得再任者,须本处进士同耆老以下列状,经监司举留,次诣上司申乞。”[1]元代《吏学指南》中亦有收录,其云:“举留,谓善政异绩,军民相爱,乞留再任者。”[2]概而言之,地方官员有政绩,吏民愿其留任,则会以列状上书监司的方式请求其再任。事实上,吏民还有诣阙、遮道等乞留方式,譬如《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定州民诣阙贡马,乞留知州吴元扆,并求立德政碑。”[3]这是民众远赴京师上书乞留地方官员。斛僖知隆兴府丰城县时,郑汝谐到地方巡察,“又见耆老士民数百人遮道请借留”[4],因吏民遮道借留斛僖,于是上表荐其改秩。
唐代乞留在大多数情况下,仅是请德政碑的一环,并未受到重视。[5]《唐律疏议》中有专门规范立德政碑的律文,却未提及乞留。[6]《宋刑统》基本沿袭唐律,德政碑条云:“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有赃重者坐赃论,受遣者各减一等。虽有政迹而自遣者亦同。”[7]亦是仅提到功德碑,并未涉及乞留。但宋代后期律文中逐渐明确将百姓举留、立功德碑或生祠并列,南宋庆元时期所修的《庆元条法事类》记载:“诸在任官虽有政迹,诸军辄举留,及余人非遇察访监司所至而举留者,各杖一百。建祠立碑者罪亦如之,并坐为首之人,碑祠仍毁。本官知情与同罪,若自遣人建祠,论如辄立碑律。”[8]律法对乞留的重视,足见其在宋代具有重要影响,不次于德政碑及生祠。但目前学界对于宋代乞留问题的研究较为有限,邓小南先生在探讨宋代中央考核地方官员的途径时,仅提及乞留有利于朝廷询访民意,着重讨论了王元规和王逵正反两个例子。[9]也有学人从乞留主体、乞留对象、乞留形式及其利弊等方面入手,对乞留程序进行了较为系统详细的考察,[10]对于了解乞留现象有很大助益,惜未深入探讨乞留的政治内涵。日本学者今泉牧子则讨论了宋代乞留造假及朝廷不断下诏禁乞留的原因,认为主要是冗官问题所致,[11]对宋廷禁乞留政策具有独特的见解。然关于此问题,并非题无剩意,譬如,宋代乞留的发展演变以及其在朝廷治理地方社会中的作用等,都值得进一步考察。基于此,本文拟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更为细致地探讨宋代乞留的发展演变,了解乞留的本质,以期进一步理解乞留在中央治理地方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及此现象是如何绵延不绝的。
一、宋代乞留的发展演变
较之前代,宋代乞留现象在数量上有较为明显的增加。兹以正史对乞留地方官员的记载为参照,隋唐有17例、五代十国16例,而宋代增至46例。[12]宋之前除正史之外,关于乞留的记载十分有限,而宋代墓志、文集中则有大量关于地方乞留的记载,远超前代,不可胜纪。宋代随着乞留现象的增多,朝廷逐渐重视此问题,不断下达相关诏令规范乞留,使其与政局相适应。仔细考证不同时期的诏令律文,可发现宋廷对待乞留的态度有所变化。
及见材料显示,规范乞留地方官员的诏令最早颁于后晋高祖天福六年(941年),此后周太祖广顺二年(952年)亦有诏令,二者相差不大,皆出于吏民诣阙会耽误农耕的考虑,要求“今刺史县令显有政能,观察使审详事状,朝廷当议奖升,百姓僧道,更不举请,一切止绝。”[13]宋初的诏令基本沿袭自五代时期,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禁纪碑留任不得诣阙诏”即云:
国家以官得其人,治有异等,生民受赐,许列状以借留,政绩可嘉,听具事而称纪。近者吏民等奔走道路,直诣阙庭,既妨夺于民时,叛离于职次。自今应诸道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刺史、知州、通判、幕职州县官等,有政治居最,为众所推,愿纪丰碑,或乞留本任,并不得直诣阙上言,只仰具理状于不干系官吏处陈状,仍委即时以闻,当与详酌处分。”[14]
据此可知,宋廷禁止吏民诣阙乞留,主要因为此举既耽误农时,亦不利于吏员安于职守;同时,此诏令也规范了吏民乞留官员,虽不可诣阙,但可以向与被乞留官员无责任关系的官吏陈状,经审查做出处理。此诏令强调向“不干系”官吏陈状,应该是为了便于监察,避免乞留造假。宋真宗朝所颁诏令与太祖朝基本一致,亦是禁止吏民诣阙乞留,但允许向地方转运使举陈,且真宗朝诏令首提“论如律”。[15]证明至迟在真宗时期,地方乞留已被收入律法,但囿于史料,无法得知真宗朝具体的律文。
仔细对比宋初与五代时期的诏令就会发现,两者有细微的不同,五代时期禁止一切形式的乞留,但宋初只强调禁止吏民诣阙乞留。据此可见,相比五代,宋代尽管对于地方乞留有所警惕,担心中央的任免权被地方势力通过乞留而裹挟,但出于对民意的渴求,不断努力将地方乞留规范化,使其“有章可循”,从而能进行常态化运转,发挥其积极作用。
北宋中叶以降,朝廷对地方乞留呈现一种任其发展的态度。朝廷为了缓解冗官问题带来的弊病及满足改革对人才的需求,允许官员久任,故并未严格禁止乞留地方官员。当时冗官问题日益严重,朝廷不得不通过缩短任期来加快官员流转,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员阙矛盾,随之出现“视公局则犹同传舍”[16]的局面,于是又开始推行久任来缓解官员频易问题。譬如仁宗嘉祐六年(1061年)诏曰:
今后诸路知军、州、监,知县、县令,内有清白不挠而政迹尤异实惠及民者,如系三周年替,到任已及成资;系三十个月替,到任已及一年半;系二周年替,到任已及一年已上,其知州、军、监,本路安抚、转运使副、判官、提点刑狱官员,所属知县、县令,既更与本处知州军监、通判并联署同罪保举再任。仍须于奏状内将本官到任以来政迹可举实状,一一条列闻奏,委中书门下更加察访。如不是妄举,即进呈取旨,当议量所述政迹及今入资序,相度推恩,许令再任。[17]
此诏令明确表示,地方官员如有惠政,可以举留再任。尽管诏令中指的是地方官员对任满受代之际官员的同罪保举再任,未明确说明是吏民乞留,但在久任的大背景下,吏民乞留现象也会获得良好发展。而宋神宗立志于改革,不拘一格用人才,对于官员考察更注重实际政绩,循名责实,所谓“凡职皆有课,凡课皆责实”[18]亦是认可有善政者可以久任,以便推行新法。
而且,这一时期朝廷也未发布关于地方乞留的全国性诏令,仅在庆历六年(1046年),有臣僚上言:“益州路州县,乞今后诸色人不得远诣转运、提刑司举留官员,候逐司巡历到处陈状”,从之。[19]要求益州路诸州县吏民只能在监司巡历时陈状举留,避免奔波异地乞留,减少因乞留官员而劳民伤财。概而言之,这一时期朝廷为了缓和官员频易的问题,在有能力控制地方的情况下对地方乞留持包容的态度,使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既能调节官员任期,又能传达民意、考察官员政绩,此时的地方乞留处于良性发展时期。
徽宗末年至南宋,情况大不相同,相对于之前冗官问题造成的官员易任频繁,如今冗官的主要弊病则是官员久任不移,经营再任过程中造假情况泛滥。宋钦宗靖康元年(1126年),监察御史胡舜陟言:“政和以来,吏员繁冗,阙次难得,有援助者既得佳阙,到任未几,必求再任,其甚有至三任、四任而不更者。孤寒抱流滞之忧,州县蒙积久之弊,此不可不革也。”[20]据此可知,政和年间,官员为了避免待阙而经营再任问题已经十分严重。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年),臣僚上奏:“近士大夫贪冒苟得,巧图再任,帅臣、监司率任私意以应请求,讼诉交兴,风欲败坏,乞行禁止。”[21]面对官员巧图再任成风,朝廷不得不严格限制再任。另外,时人胡寅劝诫朝廷不可完全禁止地方乞留时云:“今一无所问,直以下不得请而拒之,非矣。或者见之,亦以谓防牧伯之得民心,何其隘也。建官分职,嫌其得民心,则失民心者是可赏矣?后世令甲,有百姓举留官长,监司不得受接奏上之文,其源流岂无所自耶?”[22]胡寅之论,一语道中了南宋朝廷为了防止官员与地方势力勾结叛变,威胁到中央统治,不得不重新审视地方乞留问题。
在此背景下,朝廷对地方乞留主要持打压态度,能禁则禁。譬如,绍兴十八年(1148),朝廷即申明禁止吏民乞留官员云:“监察御史张杞面对,乞州县之吏有政绩者,令监司郡守考核闻奏,不得令士民饰词,妄有举留。”[23]将考核官员的权限收归监司郡守,禁止士民举留。而且,前引《庆元条法事类》中将百姓举留、立功德碑或生祠并列,规范乞留流程曰:“诸在任官虽有政迹,诸军辄举留,及余人非遇察访监司所至而举留者,各杖一百。建祠立碑者罪亦如之,并坐为首之人,碑祠仍毁。本官知情与同罪,若自遣人建祠,论如辄立碑律。”[24]尽管亦是要求百姓不得诣阙乞留,只能遇监司到访本地,方可举陈,但以法律措施规范乞留,相比诏令更具有普遍性及强制性。
南宋时期,不仅朝廷下诏,而且地方官员也屡次上书奏谏乞留产生的诸多问题。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王十朋在《与邵提刑书》中提到:“多有士民率众投牒,举留守令者。兹非出于民之本意也,盖由时官自知其无善治,恐见劾于监司,遂密遣胥吏,喻乡邑之豪族与士人之职于学校者,唱率举留,士民亦欲以此交结时官,求芘门户,遂粉饰虚词,指无为有”,因此主张监司要详细地考证被举留官员贤否,而且建议“如有士民妄有举留者,稍加惩治,以革欺罔之弊”,以此来整治地方妄加乞留之风。[25]宋孝宗时期的刘爚也有上奏“举留守令之敝”。[26]史弥远在治理地方时亦称要禁止地方百姓“举扬德政,建立生祠,举借寇之事”。[27]宋光宗绍熙二年(1191年),孙逢吉上奏“乞禁遏官吏诞谩诈巧之风奏”,光宗下诏:“诏检坐建祠、立碑、举留条制,申严行下。”[28]此后,宋理宗年间,蔡杭亦有判词曰:“当职所至,最嫌举留之人,今日之举留者,即平日之把持县道者也。此状举留姓名数中,必有哗徒欲取悦知县为此,殊不知知县贤否,政事美恶,有耳目者必能知之,何待于此曹哉!”[29]明确指出举留之人多是把持县道者,为了取悦知县,干预政事,而非真心举留。可见,徽宗末年至南宋,由于地方乞留造假严重,不仅朝廷不断下诏禁止乞留,官员也频频上奏乞求整治虚假乞留问题。
由上述讨论可知,宋代乞留现象增多,朝廷逐渐重视此问题,不断下达诏令律文规范乞留。仔细考之,宋廷各个时期对待地方乞留的政策不同,宋初主要是加强管理,逐渐使其走向规范化;仁宗至徽宗初年,地方乞留处于一个良性发展时期,发挥着积极作用;徽宗末至南宋,在朝廷无力管控的情况下,又开始逐渐地禁止地方乞留。宋廷对待乞留态度的变化不仅能够反映朝廷对地方控制及监察力度的由强变弱,也能反映宋代吏治的基本情况,朝廷能有效地监察地方且吏治清明时,往往也是地方乞留发展良好之时,反之,则会不断禁止地方乞留,限制其发展。
二、慰民心、考官员:朝廷对乞留的利用
有宋一代,朝廷不断下诏规范乞留,南宋时期甚至一度禁止乞留,但乞留并未就此绝迹。乞留地方官员禁而不止与宋廷治理地方的需要密切相关。
乞留是朝廷听取民众舆论,考察和选拔地方官员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朝廷允许百姓乞留官员,有利于民情上达,以便更好地了解地方治理情况及考核官员。对此,可从王十朋上奏乞留弊病中窥知一二,其曰:
某每见州县间,凡遇监司经由,多有士民率众投牒,举留守令者。兹非出于民之本意也,盖由时官自知其无善治,恐见劾于监司,遂密遣胥吏,喻乡邑之豪族与士人之职于学校者,唱率举留,士民亦欲以此交结时官,求芘门户,遂粉饰虚词,指无为有。监司初不知觉,乃以不贤为贤,从而举之,为害非细。[30]
地方官员因无治绩,恐被弹劾,以民众乞留来制造政治清明的假象欺骗监司,恰恰反映出乞留是监司考量地方官员善治与否的重要标准。如若监司不深入考察,则很容易受此欺骗,以不贤为贤,为害地方。正是因为乞留不仅可以帮助地方官员应对上级考察,而且能帮助其越级升迁、免丧任官,甚至能为他们洗脱罪名,即使不能升迁,也有助于其政绩考核,[31]所以即使在南宋严厉禁止乞留的情况下,地方上仍不断有乞留,甚至有造假的情况。
当然,如果监司能够深入考察地方,乞留确实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为朝廷提供不少可用之才,从而推动地方的发展。王十朋虽然提出了乞留中的诸多弊端,但其仍会以民众乞留为由举荐官员,在辟陆之望状中云:“会稽士民僧道等,前后屡经本府及监司举留,状牍具存。某人今方罢官,适会山阴缺宰臣,遂令暂摄职事,邑人咸喜。臣今欲依条令,辟举陆之望充山阴知县,以慰一邑士庶之心。”[32]此即因陆之望为治宽平、廉洁,且受到民众乞留的缘故,举荐其为山阴(治今浙江绍兴市)知县。洪遵在举荐梁永时亦曰:“臣窃见右宣教郎、知建康府溧水县梁公永,爱民戢吏,有循良之风。剖决优游,庭无滞讼,催科不扰,夏秋二税率先办集,前后士民举留者甚众。”[33]其亦是将士民举留作为重要的考察标准。
而且,在“再任”与朝廷另派的选择中,官员一般会自觉忠于朝廷,选择另派。以胡瑗墓志为例,其文载:“及行,百姓遮道乞留,诸司交章欲挽终任。公曰:‘辟官从所辟罢,法也。况宸翰丁宁切至,岂有身为长吏,而自为违君命耶?士大夫进退惟义。’竟归巫山。”[34]胡瑗在地方有德政,离开之时,百姓不忍其离去,遮道乞留,胡瑗义正言辞地拒绝,理由是作为地方长官,不能违背君主之命。《南涧甲乙稿》记载黄任荣一事与此相类,其离任时:“温之士民日数千人遮道,不得行,至挽公舆复于郡廨而后已。公曰:‘朝命安可辞也?’夜,假小吏舆,遁而登舟,众觉而去远。”[35]黄任荣被士民乞留时,亦提到朝命不可违。据此可知,地方官员在百姓乞留过程中是十分清楚自己听命于谁,对谁尽忠的,乞留再任本身不是目的,主要在于得到朝廷认可。朝廷对于地方乞留,则会视情况处理,或是允许再任,或是仅奖谕,甚至不予理睬,使得乞留能适时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序运行。
在民众乞留下,朝廷允许地方官员再任,能表达出朝廷对民众舆论的重视,这可以发挥安定民心、稳固政权的重大作用。对此,可从几则官员再任敕文中来管窥朝廷允许官员再任的深意,譬如,天台知县王琰再任制中云:“天台之民,件汝治行,愿复借留三年。守臣考其实以闻,吾何爱一官而不徇斯民之请也?益思尽力,以望卓鲁。”[36]即明确表达了朝廷对于安抚民意的重视,会在官员调动中遵循民意,不辜负民望。黄掄再任制文中提到“俾之因任,既以慰斯民愿借留之意,又以见朝廷不忘远之仁”,[37]黄掄是在广南东路再任,敕文中表达了允许其再任一方面是为了安抚民心,另一方面则是对于边远地区的特殊恩惠。在郑逢辰再任江西提刑敕文中则曰:“以慰遮道借留之人,以劝奉公振职之吏。”[38]其中不变的仍然是慰藉民心之意,另外也有强调允许官员再任,可以发挥勉励官员勤于职守、奉公振职的作用。赵孟博升秘撰制亦云:“以慰邦人借留之心,亦以见朕褒显循良之意。”[39]此制和郑逢辰敕文相差无几。还有许多诸如“大慰攀辕之望”“蜀道借留,慰吾民之素望”“聊慰借留之望”之类的记载,此不赘述。
朝廷允许地方乞留,也会考虑到官员频繁更换,不利于地方治理的问题。乾道六年(1170年),赵伯圭乞宫观差遣,上不允,下诏令曰:“朕闻太守吏民之本,数易则下不安。故虽遐方支郡,犹择人而久任,况近畿巨藩,控制海道如四明者乎?卿大雅不群,居官可纪。再分符竹,治效益彰。谨身帅先,如文翁之守蜀;足用爱民,如僖公之保鲁。父老方借留不释,而朕轻许其去可乎?毋弃尔成,以究循吏之绩。”[40]宋孝宗以四明乃边防重地,不易频繁更换官员,加之明州父老诚心借留赵伯圭为由,不允其任宫观官。马天骥知庆元府沿海制置使制文中云:“朕简畀大僚,蕃宣东表。政方成而欲待以久,莫如因任之宜;吏数易则不安者多,孰慰借留之望。”[41]制文中亦强调了地方官吏数易不利于民心安定。还有刘克庄为陈昉、郑逢辰撰写的任官制书中有“一则为邦人之借留,二则重长吏之数易”[42]“夫久任则政凝,数易则民敝,况居一路按察之长,总四州节制之重。就加奎阁,仍拥皇华。以慰遮道借留之人,以劝奉公振职之吏”[43]之语,亦是在强调官员频易之弊,民众乞留地方官员再任恰可缓解此问题。
另外,宋代地方乞留问题禁而不止还与朝廷对于前朝典故的传承有着密切关系。在宋人观念中,允许吏民乞留官员其实是遵循前朝故事,譬如,在洪天锡再任制文中,诏曰:“奎阁寓直,雄堂借留,用汉故事,以为郡国二千石之劝。”[44]而且,在斛僖墓志中记载耆老乞留其再任时,郑汝谐即问民众“‘若等应故事耶?’皆曰:‘令之于民,若保赤子。’即表荐君改秩”[45],其亦认为乞留乃是应故事之举。汪藻在《浮溪集》中也有“则借留在任者,汉循吏之恩也”[46]之语。宋人认为允许乞留地方官员,既是对于前朝故事的遵循,体现着制度的延续性及政权的合法性,同时也是一种奖励和恩宠官员的有效手段,故宋廷不会轻易禁止地方乞留官员,而是不断约束、减少弊端,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乞留在宋廷治理地方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朝廷能通过乞留了解地方治理情况以及民情民声,以此作为考察官员的依据来选拔官员;也可以通过允许乞留再任,宣示朝廷对于民众舆论的重视,从而达到安抚民心、维护地方稳定的效果;还可以通过允许乞留再任,来调解地方官员频易不利于地方治理的弊病,从而促进地方的治理和发展。乞留是宋廷治理地方的重要方式,也是朝廷效仿前朝典故、激励官员的重要手段,故即使在屡屡遭禁的南宋,乞留也并未就此绝迹。
三、“上下呼应”:宋代乞留中的民意表达
对于地方民众而言,主动乞留官员是表达民意的重要方式,也反映了民众积极主动参与地方治理的愿望,以及对清官的渴求和地方长治久安的向往。
乞留是民众对地方官员表达感恩怀念的一种方式,客观上也能起到劝勉其他地方官的作用。乞留与请立德政碑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着相同的作用,仇鹿鸣先生在研究唐代德政碑时认为德政碑很多时候与官员留任密切相关,往往是百姓乞留官员不果时,才会请立德政碑,德政碑成为化解官员不得再任与德政留任的文化观念及官员长任的自利取向之间矛盾的一种有效方法。[47]德政碑既能代替乞留来表达对官员德政的感恩,又能激励官员,缓解其对无法再任的不满。宋代亦是如此,往往在请留官员未得到回应时,会为官员立生祠或德政碑。譬如:魏阗离任时,“太守曾公惇率僚属饯公郊外,千里之民攀辕恋德,恨借留无计。太守遂纪公之事,命刻于石”。[48]百姓因无计借留,为其立碑。又有钱端礼在地方有善政“去之日,遮道挽留,生立祠至今”,[49]乞留无果,民众为其立生祠留念,表达对官员善治的感激之情。
但事实上,与请立德政碑相比,宋代吏民通过乞留官员来表达民意、感谢官员的方式更为普遍。乞留地方官员不仅是请立德政碑的一环,而且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百姓颂扬官员功德的方式。民众诣阙或向监司乞留官员再任不果时,除了立德政碑、生祠来纪念官员,还使用“遮道乞留”“攀车请留”等方式来直接地表达对官员的感怀和不舍。譬如,赵宗道在晋州(治今山西临汾市)有善政,任满之际:“民既饱其德惠,相率走阙下请留。朝廷知其能,就徙陕州。晋人号呼遮道,子渊不得前,为驻留弥日,得间道驰去。”[50]民众乞留赵宗道再任未成,遮道攀留,致使其数日后才得以离开晋州。汪应辰为王十朋撰的墓志称其:“每罢郡,士民涕泣遮拥不容去,或借留于部使者既不得,则奔走道路,或越境不忍别者。泉人闻公丧,会哭于开元僧舍,又立祠堂以事之。近世为政得人心,未有如公比者。”[51]王十朋在地方为政得人心,每离任,士民遮道不忍其离去,甚至会越境送别。又有周宪之知淅川县(治今河南邓州)事,多有惠民之举,其墓志载:“初,公在任才一考,士民竞于诸司投牒,愿留再任,而诸司应照例荐守令,仍以公为首。及公得代而归,百姓攀恋号泣,遮道絶梁,累日不得行。乃相率画公像于浮图舍,岁时祠之焉。”[52]淅川县民众乞留周宪之再任不果,则遮道攀恋号泣以表达对其离任的不舍。
遮道攀留中还会伴随着礼物的赠送,此形式尽管不能令官员留任,却能表达出对于官员的感怀。如宋晋之任临海(治今浙江台州市)令,去官时,士民“壶浆攀恋,旗帜咽道,相望不絶,前此未有也”,[53]以酒水、旗帜送别官员。又如傅自得通判泉州(治今福建泉州市)离任时:“受代造朝,民争遮道以送。有金户齐氏,探其怀出金十两,以献公曰:‘某为金户,郡官买金无艺,且多不偿直。独公未尝市分星,为赐厚矣。此乃丹药所化,为杯器食饮当益人,故敢以寿公,而非敢以为献也。’公笑却之。”[54]因傅氏清正廉洁,民众感恩,遮道以送,金户赠金表达对傅氏的感激。需要注意的是,官员迎送自有制度,送别官员有一定的吏员人数,即使有百姓参与,也是被动的参与。[55]但遮道乞留是百姓主动送别官员,他们或是攀辕卧辙,或是拥马截镫,以此来表达百姓对于官员的爱戴与感激。遮道乞留,并不能直接威胁中央的权威,朝廷甚至不需做出回应,也能起到劝谕官员勤政爱民,塑造一副政治清明、官民和谐共处的画面的作用,对于中央、地方官员、百姓三者来说皆是有利的。
乞留也表达了百姓对于清官的渴求,遇到治理有方的官员,他们会不遗余力地乞留。譬如,李之仪为胡奕修所撰行状中记载:“其去也,扶携涕泗,或遮道,或挽其车,不得出。公绐为暂出巡按,当复来,乃得登舟。而又争其舟,不得发,至安夜,间关方能出。”[56]因为百姓乞留过于热情,官员不得不设法离开。更有甚者,两郡相争:“其自贝徙冀,民挽持之,终日而骑不得前。冀吏或排其众,击之,曰:‘汝乃夺我公!’吏卒或伤。贝守怒,使械数人,众乃稍去。”[57]冀贝两州因为争夺地方官大打出手。二郡相争的例子颇多,王万枢墓志中云:“来安政成,郡以全椒令阙政庞,檄公暂往。全椒人喜出迎,来安人遮道不可,郡重违两邑民,俾兼治之。”[58]因来安(治今安徽来安县)与全椒(治今安徽全椒县)两县相争,迫不得已,郡守命王万枢兼治两邑。黄何在蜀地有仁政,离任时:“即日东归,父老遮车,号泣载路,车殆不能进。归途过武昌,计使总卿见公皆曰:‘巴陵至武昌亦远矣,而巴陵士民来此借留,意甚恳切,非其他文具比,足见得人心如此,令人叹息。’”[59]民众不辞辛苦地奔波借留,足见其对于清正廉洁官员的渴求。
从乞留中,亦可以了解到百姓所渴求的清官形象。被乞留较多的是治理地方有德政的官员,常见的情况有蝗虫不入境、狱空、祈晴雨有效等,如曾文照治理蒙城(治今安徽蒙城县)时“顷之,河南大蝗,独不入蒙城之境,于是吏民相率诣借留,优诏褒美,许留三载”,[60]被民众乞留。还有因为狱空被乞留的:“到苏未数月,狱无系者。议者以为自孙冕在镇日尝狱空,逮今八十年复见杨公矣。去之日,吴人遮道泣涕。”[61]亦有因祈雨有效为百姓所乞留:“饶久旱,公下车即雨。湖久雨伤稼,公入境即霁。每罢郡,士民涕泣遮拥不容去,或借留于部使者既不得,则奔走道路,或越境不忍别者。”[62]虽说祈雨和下雨没有必然联系,但也展现了官员的治理手段。这些不仅是民众所乞求的善政,也是朝廷所期望的治理有方。
更值得注意的是,有时百姓渴求的清官,并非与朝廷一致,如刘克庄所言:“征戍未熄,科调繁兴。近民之吏,获乎上者多不获乎下,欲推而去之盖有之矣,欲挽而留之则未之闻焉。”[63]此处虽是在赞扬杨寅能受到民众乞留十分难得,但从侧面反映了朝廷需要的和民众渴求的官员有一定差别,故官吏多会“获乎上者,多不获乎下”。民众更多地期待地方官员能不扰乱百姓生活,为民谋福利。广昌(治今江西广昌县)民众向监司乞留地方官员罗克开时的对话,可做佐证:“治广昌,察而有恩,民空县遮监司乞留。问:‘知县何所长?’民杂应曰:‘不要钱,不信公人,不苦百姓,此知县三长也。’”[64]据此可见,百姓渴求的地方官主要是能够不乱收赋税、治理好吏员、不扰害百姓。程颐弟子马伸出使过州县,经常察民利病,在清湘(治今广西全州县)时,有人向其举留地方官员云:“所在民群聚遮马首,投状乞留其宰。问其善政,皆曰:‘不知其它,但知知县到后,未尝有吏下乡。’先生即日以举牒付民,使以遗令,众欢然乃去。”[65]亦是强调希望官员能管理好吏员,不扰害百姓。另外,民众也希望官员能将百姓生死放在首位,爱民如子,如斛僖为地方官时,郑汝谐到地方巡察,“又见耆老士民数百人遮道请借留,郑公曰:‘若等应故事耶?’皆曰:‘令之于民,若保赤子。’即表荐君改秩。”[66]又如纪极在饶州乐平县(治今江西乐平市)任上,为官清正廉洁,与太守有隙“时守非才,横赋捷出,诸县奉承惟谨。君一无所徇,曰:‘吾宁得罪于郡,无宁得罪于民。’守蓄怒将发,会其论去,人为君喜。”纪极将百姓利益放在首位,宁得罪郡守,也不愿得罪百姓,故“部使者真公行县,民群起借留,真公贤之,榜于市曰:‘知县廉谨自将,有恤民之心。’邑人摭其语,播之声诗。”[67]有使者巡察过境,邑民群起借留。
乞留是地方治理中民意的表达方式之一。宋代乞留不仅是请立德政碑的一环,而且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百姓颂扬官员功德的方式。民众可以通过乞留地方官员,表达对官员的感激及爱戴,塑造了官民和谐、政治清明的画面。乞留过程中出现遮道攀留、两境相争等情况,则反映出百姓对于清官的渴求,不惜以武力相争或是跋山涉水地乞留官员。尤为重要的是,从乞留中,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到朝廷理想中的地方治理情况,即蝗不过境、狱空、祈晴雨有效等,而且可以进一步窥视百姓心目中的清官良吏,其更偏向于不扰民众、一心为民谋福利的官员,两相对照下,呈现出一个相对完整、丰富的地方清官形象。
四、结语
乞留地方官员现象由来已久,进入宋代,关于乞留的记载逐渐增多,诸多事例反映出乞留在宋廷治理地方中具有其独特的意义。乞留较之于制度性的治理措施,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朝廷可以适时对其作出调整;此措施能绵延不绝,则在于其能在不威胁中央集权的同时,对地方稳定仍发挥着相应的作用。
宋廷利用乞留来调控地方政治主要表现在对地方官员的考察、调整官员任期、维护地方稳定等方面。乞留对于地方官员既能起到考课作用,又有监察之效,而且与考课制度中的知州课县令、监司课知州相比,乞留地方官员事件还在考核官员时增加了对于民情的关注。不过,乞留被批准后,地方官员再任打破了官员三年一任的定期任用制,造成官员久任。官员久任是把双刃剑,其积极一面如王安石所言:“又以久于其职,则上狃习而知其事,下服驯而安其教,贤者则其功可以至于成,不肖者则其罪可以至于著,故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绩之法。”[68]但久任又加剧了员阙矛盾,甚至出现贪冒苟得,巧图再任,乞留造假成风的现象。因此,宋廷在对乞留地方官员现象保持警惕的同时,在不同时期因时把握能否留任的尺度,使宋廷和地方官员之间的关系具有弹性。当然,朝廷在乞留这一政治活动中掌握着主动权和决定权,可以通过对地方乞留的回应来展现其重视民众舆论,疏通官民渠道,维护地方稳定。
在民意传达上,尽管乞留过程中可能虚实掺杂,但还是能以此听取民众的声音,从而窥见地方治理的真实情况及民众的切实诉求。尤为重要的是宋廷对乞留的禁止并未使其消亡,乞留这一措施具有延续性。这主要在于乞留的本质作用并非“官员再任”,而是其能发挥民情上达、劝谕官员勤政爱民,塑造政治清明、国泰民安的社会风貌的作用,这符合每个王朝的政治需求。尤其是遮道乞留更像是形式化的表演,即使是朝廷禁止地方乞留时,也不曾直接对其有所批判,这使得此种形式的乞留作为百姓送别官员的变相一直存续,在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则会转变为乞留地方官员再任,再度发展起来。
总体上,以乞留来观察宋廷对于地方的治理,我们可以看到其在治理地方中更为灵活、更具人性化的一面。对此的探讨,不仅有助于研究者了解宋代乞留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而且可以在多视角、多维度考察宋代治理地方的一些措施上,有更大的思考空间。
注 释
[1] 赵升编:《朝野类要》卷3《举留》,王瑞来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76页。
[2] 徐元瑞撰:《吏学指南(外三种)》卷1《除授》,杨讷点校,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7页。
[3] 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56,景德元年三月戊子,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232页。
[4] 杨万里:《杨万里集笺校》卷132《宋故朝请郎贺州斛使君墓铭》,辛更儒笺校,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5110页。
[5] 仇鹿鸣:《权力与观众——德政碑所见唐代的中央与地方》,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9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79-111页。
[6] 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11《长吏辄立碑》,岳纯之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80页。
[7] 窦仪等撰:《宋刑统》卷11《职制律·长吏立碑》,吴翊如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73页。
[8] 谢深甫等纂修:《庆元条法事类》卷80《杂门·杂犯·职制敕》,戴建国点校,杨一凡主编,戴建国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25页。
[9] 邓小南:《政绩考察与信息渠道:以宋代为重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56-161页。
[10] 寇欢:《宋代的乞留与官方应答》,《商洛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宋代乞留地方官员与地方舆情》,《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邵园亮:《宋代地方官员留任研究》,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完颜绍元:《看官场生态》,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4年,第59-63页。
[11] 今泉牧子:《举留と地方官——宋代地方社会の实态》,《上智史学》第53号,东京:上智大学,2008年,第1-32页。
[12] 此数据与田鸿儒所作表格中的数据一致,其表中未注释史料出处,据笔者所检索史料来看,应该是依据二十四史中各个朝代所出现乞留地方官员次数所作,参见田鸿儒:《明代民众乞留地方官制度研究》,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13] 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160《帝王部·革弊二》,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937页。
[14] 司义祖整理:《宋大诏令集》卷198 《禁纪碑留任不得诣阙诏》,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730页。
[15] 李焘撰:《长编》卷56,景德元年六月丙辰,第1238页。
[16]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十之二十三》,刘琳、刁忠民、舒大刚等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4677页。
[17] 司义祖整理:《宋大诏令集》卷162《久任诏》,第615页。王安石撰:《王安石文集》卷42《论许举留守令敕札子》,刘成国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21年,第701—702页。考虑到官员待阙及赴任年限实际情况,有所变化,但允许举留官员再任。
[18] 马端临撰:《文献通考》卷39《选举十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76页。
[19]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二十七》,第8298页。
[20]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十之二十七》,第4679页。
[21]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十之二十七》,第4680页。
[22] 胡寅撰:《致堂读史管见》卷11,《中华再造善本》(第11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第35页a。
[23] 李心传撰:《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8,绍兴十八年八月庚子,胡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2995页。
[24] 谢深甫等纂修:《庆元条法事类》卷80《杂门·杂犯·职制敕》,第925页。
[25] 王十朋著,梅溪集重刊委员会编:《王十朋全集》卷21《与邵提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925—926页。
[26] 脱脱撰:《宋史》卷401《刘爚》,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2170页。
[27] 佚名:《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禁戢部民举扬知县德政》,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38页。
[28]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五》,第8353页。
[29]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2《取悦知县为干预公事之地》,第61页。
[30] 王十朋著,梅溪集重刊委员会编:《王十朋全集》卷21《与邵提刑》,第925—926页。
[31] 寇欢:《宋代乞留地方官员与地方舆情》,《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32] 王十朋著:《王十朋全集》卷5《代王尚书辟陆宰状》,第656页。
[33] 黄淮,杨奇士等辑:《历代名臣奏议》卷144《荐梁公永程渭老札子》,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4年,第1911页。
[34] 蔡戡:《定斋集》卷14《故端明殿学士王公行状》,《常州先哲遗书(四)》,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4页。
[35] 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20《中奉大夫直敷文阁黄公墓志铭》,刘云军点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第367—368页。
[36] 洪适:《盘洲文集》卷21《知天台县王琰转官再任制》,四川大学古籍研究所编纂:《宋集珍本丛刊》第45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176页。
[37] 楼钥撰:《楼钥集》卷31《广东转运判官黄掄再任制》,顾大朋点校,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556页。
[38] 刘克庄:《刘克庄集笺校》卷61《郑逢辰直宝章阁依旧江西提刑兼知赣州》,辛更儒笺校,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2893页。
[39] 刘克庄:《刘克庄集笺校》卷64《赵孟博升秘撰》,第3045页。
[40] 周必大撰:《周必大集校证·玉堂类稿》卷4《赐敷文阁直学士右承议郎知明州兼沿海制置使赵伯圭乞除一在外宫观差遣不允诏》,王瑞来校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1524页。
[41] 马廷鸞:《碧梧玩芳集》卷5《马天骥依前观文殿学士通奉大夫知庆元府沿海制置使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7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1页。
[42] 刘克庄:《刘克庄集笺校》卷66《陈昉华文待制仍旧知建宁府》,第3103页。
[43] 刘克庄:《刘克庄集笺校》卷61《郑逢辰直宝章阁依旧江西提刑兼知赣州》,第2894页。
[44] 刘克庄:《刘克庄集笺校》卷69《知漳州洪天锡除直宝谟阁依旧任》,第3227页。
[45] 杨万里:《杨万里集笺校》卷132《宋故朝请郎贺州斛使君墓铭》,第5110页。
[46] 汪藻:《浮溪文粹》卷4《奏论赵士 高邮军再任不当状》,四川大学古籍研究所编纂:《宋集珍本丛刊》(第34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395页。
[47] 仇鹿鸣:《权力与观众——德政碑所见唐代的中央与地方》,第79-111页。
[48] 卫泾:《后乐集》卷17《先祖考太师魏国公行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9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13页。
[49] 楼钥撰:《楼钥集》卷97《观文殿学士钱公行状》,第1682页。
[50] 韩琦:《安阳集》卷49《故尚书祠部郎中集贤校理致仕赵君墓志铭》,四川大学古籍研究所编纂:《宋集珍本丛刊丛刊》(第6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608页。
[51] 汪应辰:《文定集》卷23《龙图阁学士王公墓志铭》,《丛书集成初编》(第1989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284页。
[52] 杨时撰:《杨时集》卷36《周宪之墓志铭》,林海权校理,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第882页。
[53] 楼钥:《楼钥集》卷109《朝散郎致仕宋君墓志铭》,第2004页。
[54] 朱熹撰:《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8《朝奉大夫直秘阁主管建宁府武夷山冲佑观傅公行状》,朱傑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25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4543页。
[55] 姜锡东、贺雪娇:《宋代官员公务迎书考论》,《江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56] 李之仪:《姑溪居士后集》卷19《故朝请郎直秘阁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副使赠徽猷阁待制胡公行状》,《丛书集成新编》(第62册),台北:新文丰出版社,2008年,第125页。
[57] 沈遘:《西溪集》卷10《洛苑使英州刺史裴公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7册),台北:商务印刷馆,1986年,第100页。
[58] 刘宰:《漫塘文集》卷28《故知吉州王公墓志铭》,四川大学古籍研究所编纂:《宋集珍本丛刊》(第72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444页。
[59] 程珌:《洺水集》卷11《母舅故朝议大夫太府寺丞黄公行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第1171册),台北:商务印刷馆,1986年,第379页。
[60] 徐铉著:《徐铉集校注》卷30《大宋故亳州蒙城县令赐绯鱼袋曾君墓志铭》,李振中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819页。
[61] 苏颂著:《苏魏公文集》卷56《龙图阁待制知扬州杨公墓志铭》,王同策、管成学、颜中其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851页。
[62] 汪应辰:《文定集》卷23《龙图阁学士王公墓志铭》,第284页。
[63] 刘克庄:《刘克庄集笺校》卷61《京湖制置申岳州平江县军民举留知县杨寅得旨转奉议郎候再作县满日与升擢差遣》,第2900页。
[64] 叶适:《叶适集》卷23《故大理正知袁州罗公墓志铭》,刘公纯、王孝鱼、李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454页。
[65] 朱熹撰:《伊洛渊源录》卷12《马殿院》,朱子全书(第12册),第1086页。
[66] 杨万里:《杨万里集笺校》卷132《宋故朝请郎贺州斛使君墓铭》,第5110页。
[67] 刘宰:《漫塘文集》卷33《纪通判行述》,第536页。
[68] 王安石撰:《王安石文集》卷39《上仁宗皇帝言事书》,第6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