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死谁有理!”湖北随州,一41岁男子出差,住了一晚48块8的特价房。不料,第二天该退房了,人却没出来。服务员等了5个小时觉得不对,开门一看,发现男子光着身子倒在地上,早就昏迷了。宾馆送医抢救25天,人还是没了。家属想不通:宾馆为什么不早点查房?要是早发现几小时,人是不是就能救回来?遂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索赔40万。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据悉,老陈41岁,是家里的顶梁柱,2025年5月11日,因为工作原因,他从外地来到随州出差。
老陈精打细算惯了,在手机上的美团APP上寻找性价比高的住处。
他找到了一家宾馆,价格非常诱人,特价房,一晚只要48.8元。
老陈没多犹豫,直接下了单,预定了从5月11日中午12点后入住,到5月12日下午14点前退房。
当天下午15点18分左右,老陈拉着行李走进了这家宾馆,交了50元押金,办理了入住手续,看起来一切正常。
安顿好后,晚上20点12分,他还外出买了点东西,然后又回到了房间。
宾馆走廊的监控摄像头记录显示,15点和20点,老陈进出时步伐稳健,身体状态看不出任何异常。
时间来到第二天,也就是5月12日,按照订单约定,老陈应该在下午14点前退房。但是,14点过了,老陈没有出现。
15点、16点、17点……时间一分一秒过去,老陈的房间始终没有动静。
宾馆前台可能也没太当回事,毕竟客人延迟退房,有时候补点钱就行了,这在行业里是常有的事儿。
况且老陈还押着50块钱押金呢,真超时了可以从里面扣。
然而,一直等到晚上19点,距离规定的退房时间已经过去了整整5个小时,老陈既没有来前台续费,也没有下楼退房。他的房间门紧闭,没有任何声响。
这时,宾馆的工作人员开始觉得不对劲了,出于一种职业上的敏感和对住客安全的担忧,一位工作人员上楼去敲门。
“咚咚咚……陈先生?陈先生在吗?”无人应答,又敲了几次,还是静悄悄的。
工作人员确定人还在里面,怕出什么事,遂拨打了110。
警方很快赶到了现场,在宾馆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房门被打开了。
眼前的景象让所有人都吃了一惊,老陈全身没穿衣服,面朝右侧,一动不动地倒在地面上。
警方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老陈紧急送往附近的随州某甲医院进行抢救。
医院的诊断结果显示,老陈脑内出血、昏迷。
警方也通过老陈的手机联系上了他的家属,让他们尽快赶到医院。
老陈的家人从老家赶来,看到躺在ICU里、身上插满管子的亲人,悲痛万分。
由于病情严重,4天后,老陈被转到了条件更好的某乙医院继续治疗。
遗憾的是,经过25天的艰难救治,老陈的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持续恶化,在从某乙医院被转运回老家途中的救护车上,离开人世。
料理完后事,老陈的家属越想越觉得这宾馆有责任。
于是,家属一纸诉状,将这家宾馆和它的经营者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庭审期间,为了弄清楚老陈死亡的真正原因,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老陈符合因“脑海绵状血管瘤”致病理性脑出血,而死于以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
有人说,宾馆这波真有点冤。48块钱住一晚,还想要什么服务?人家又不是没管,超时5小时去敲门、报警、叫救护车,该做的都做了。
也有人说,话不能这么讲。人是在你宾馆房间里出的事,还是光着身子倒在地上,说明可能昨晚洗澡时就出问题了。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既然家属主张权利,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在家属一方。
本案中,老陈家属主张宾馆存在设施缺陷,却没有拿出任何证据,没有照片、没有鉴定报告、没有证人证明那个房间的地面或者设施有什么不正常。
所以,老陈家属举证不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进一步而言,宾馆在超时5个小时后发现情况异常并主动报警,这个时间点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事实上,宾馆能够主动报警而不是直接按退房处理把房间清出来,恰恰说明他们履行了注意义务。
所以,不能因为宾馆没有在更早的时间点报警,就认定其存在管理过错。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构成中,除了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外,还要求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老陈死于自身疾病,且其倒地时间应远远超出远早于退房时间,而老陈家属亦无相反证据,故老陈的死亡与宾馆的“晚报警”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老陈家属的全部诉请。
对此,你怎么看?#春日生活打卡季#
洋仔说法:“不是谁死谁有理!”湖北随州
“不是谁死谁有理!”湖北随州,一41岁男子出差,住了一晚48块8的特价房。不料,第二天该退房了,人却没出来。服务员等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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