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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强奸案,大家曾见过吗

最近几年的强奸案越来越魔幻了,搞得很多时候我自己都有些懵。前阵子跟粉丝在聊山西大同强奸案的时候,有粉丝向我提到另有一个南

最近几年的强奸案越来越魔幻了,搞得很多时候我自己都有些懵。前阵子跟粉丝在聊山西大同强奸案的时候,有粉丝向我提到另有一个南昌强奸案(锜某某)。我后来仔细看了一下这个案件,不看还好,看完后感觉这个案件比大同的强奸案更是难以理解。毕竟在大同案中,女方在性行为发生时明确拒绝,且存有身上反抗痕迹、事后报警等证据。而且,大同案里“订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的这一概念,我认为可以理解。毕竟订婚后未经对方同意也可以发生性关系的话实质上就跟所谓的人口买卖没太大的区别了。

南昌强奸案中两个人都是高校学生,其中女方之前有主动给男方发送暧昧信息包括其私密的内衣照。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女方也是主动的姿态,并在期间还伴有挑逗性的言语。发生性关系之后两个人还一起散步、一起喝啤酒。女方在要求与男方建立恋爱关系遭拒后,遂指控男方强奸。本案中,被告人男方反过来提供了很多无罪的反证。比如录音、监控视频、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既是实物证据,也是直接证据。但令人困惑的是法院并没有采纳这些证据,反而采纳女方事后声称的抑郁等相关证据。这个案件一审判决六年,而二审改判为判三缓三。二审的认定逻辑是认为男方欺骗女方与他发生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男方仍然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成立条件是要求违背妇女意愿,使女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而本案所谓的男方欺骗女方谈恋爱是否达到了“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程度?另外,难道因为事后的谈恋爱不成就可以撤销此前发生关系时的自愿吗?这是在援引婚姻法律里面附条件赠与返还的概念。它是指在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大额财产,后因为结婚的目的实现不成而要求受赠方返还之前受赠的财产。二审判决的背后逻辑是,女方跟你发生性关系是附带条件的,附带的条件就是双方建立起恋爱关系。事后,鉴于你们双方未能建立起恋爱关系,所以女方可以撤销发生性关系时的同意,因违反了女方的意愿,所以男方构成强奸罪。我想说,如果这样的话,别说结婚了就是谈恋爱也没人敢谈啊。因为你在发生性关系后的所有承诺是必须要实现的,否则女方就可以撤销当时的同意进而事后控告你强奸。

刑法不同于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应该保持谦抑性。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要尽可能地减少自由裁量权,更别随意地去对成文法进行创设、扩大、解释。唯有如此才能最大化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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