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在教练的陪同指导下
驾驶非教练车练车时发生交通事故
产生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近日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小张驾驶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同向正在练车的小华(学员)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小张、小华两人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主要责任,小欧负次要责任,小华无责任。
另查明,小华驾驶的车辆所有权人系小欧(教练),事故发生时小欧坐在副驾驶位。小张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限额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附加险医保外医疗费用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因小张与小欧、某保险公司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小欧、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图片由AI生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换而言之,不得使用其他非专门的教练车辆进行教学指导。我国对教练车辆有明确的技术标准要求,同时要求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但在本案中,小华驾驶的车辆为普通车辆,并非教练车,不符合教练车的强制技术标准。小欧作为教练,用该种车辆代替教练车来在道路上指导教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现小华作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的学员,驾驶普通小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即使其教练坐在副驾驶室,也不能视为该驾驶行为属合法的有资质的驾驶,故小华驾驶案涉车辆的行为属无证驾驶。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张负主要责任,小欧负次要责任。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小张一定费用。但因无证驾驶属于商业险免责条款,其他费用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不予赔付,由小欧个人承担。
小欧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驾驶教学培训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教练车,并在指定路线和规定时段内进行,切莫心存侥幸,以私家车替代教练车上路练车。教练车配备的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是保障教学安全的基本屏障,缺一不可。一次违规教学,换来的不仅是事故赔偿的沉重经济代价,更可能断送教练职业生涯乃至生命。
对于学员而言,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学车的第一课,应当是守法。拒绝在非教练车上练习驾驶,既是对自身安全负责,也是对公共道路安全的尊重。切莫让“拿证心切”变成“违法上路”,更不要让本该安全有序的学习过程,因一时侥幸而付出惨痛代价。
来源:云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