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代理房产纠纷的这些年里,烂尾楼案件始终是最令人痛心的类型。看到《解除烂尾楼购房合同之后》一文,我感慨颇多。我始终认为,烂尾楼案件从来不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双边纠纷,本质上是一场开发商、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的三方博弈。在这个失衡的结构中,购房人往往是最无助的一方。

这是因为,三方的核心诉求截然不同:开发商追求资金回笼与风险转移,银行要保障抵押债权安全,而购房人想要的,不过是一个能够安身立命的家。项目一旦烂尾,这些利益便激烈碰撞,导致最弱势的购房人想要实现安家的愿望面临重重阻碍。
在我们办案的过程中,有些项目在介入后会顺利复工,给人问题即将解决的希望。但是,开发商的复工动机各不相同:有些是真心想尽快竣工,以打消业主退房的念头;更多的则是迫于压力,意图应付了事。因此,即便项目复工,交房时往往还要面临“质量问题”、“产权问题”等后续门槛。为了跨越这些门槛,业主们常常不得不展开一轮又一轮的诉讼。
即便购房人下定决心“断尾求生”(解除合同并退房),仍会面临执行难的困境。比较糟糕的情况是,在法院判决执行开发商的财产返还银行及购房人的房款时,银行又有可能会主张其对房款优先受偿。
很多人对此不理解:“为什么我出了首付、还了贷款,房子烂尾了,银行还能优先拿回钱?”
这背后的关键,通常在于“抵押预告登记”。在签订贷款合同时,银行会办理此登记,可以理解为为其未来的抵押权“占位”。当购房人断供且房屋建成条件满足时(尽管项目烂尾,但法律上可能已满足形式条件),这个“预告登记”就可能转化为正式的抵押权。因此,即使法院判决由开发商承担还款责任,银行基于其已设立的抵押权,依然有权就该房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当然,这并非绝对。银行最终能否成功行使优先受偿权,取决于具体案件事实,例如预告登记是否有效转为正式抵押、是否存在程序瑕疵等。因此,购房人并非完全没有抗辩和争取的空间。那么,作为购房人,我们该如何在这条布满荆棘的维权路上走得更稳、确保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呢?这里有四条建议,希望能帮到大家。
第一、一旦发现项目要烂尾,如果奔着复工交房,业主要尽可能团结一起。但是这个团结一致要有个大前提,宁缺毋滥。
第二、尽快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给开发商施加压力,不要局限于某一种维权方式,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咱们购房人的权利,让开发商看到摆烂的成本和代价。
第三、如果自己的房子被别人查封,要及时提起执行异议,必要的时候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要解除合同,务必注意要“双解除”,而不是只解除购房合同,忽略按揭贷款合同。双解除以后,要及时申请执行,及时主张购房人的优先权,灵活运用最高法的相关保护购房人的司法解释,比如今年7月24日施行的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
最后,维权路上不可忽视“程序正义”,务必注意及时提起,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无论是提起违法查处,提起查处后的相关复议和诉讼、发送解除通知、提起诉讼,还是申请执行,都应严格遵循法定期限与形式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权利。
作为一名律师,我深知每一个烂尾楼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安居梦碎。法律虽赋予了我们武器,但维权之路依然漫长而艰难。因此,我们需要提高警惕、早做防范,尽量不走上这条路。但也希望已经被侵权的业主们,能够理性、有效地展开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