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万元购得一批“无锑矿渣”,相关交易证据完整,报案后却遇到立案流程延迟——贵州商人肖某某在云南腾冲的维权过程面临一些程序上的困难。
2025年5月,广西人尹某飞主动联系贵州商人肖某某,推销云南腾冲的“缅甸进口锑矿”,称其品位在12度以上、价格900元/吨度。肖某某未立即接受,尹某飞次日将价格调整为800元/吨度,并承诺每月稳定供应200吨,以此促使肖某某决定合作。6月1日,肖某某与伙伴刘某华到达腾冲,由尹某飞及其朋友杨某华接至固东镇,二人以“矿在海关未到”为由将取样时间推迟至6月3日,随后引出主要交易方——自称矿老板的腾冲固东镇人尹某海。
尹某海当场保证矿石品位不低于12度,并按实际化验结果结算。6月5日,肖某某等人在尹某海陪同下取样40斤,送往腾冲某瑞化验室时,工作人员先称“制样机故障”需等待2小时,但半小时后却称矿样已制备完成。肖某某将部分样品留于该化验室,另寄一份至广西检测。6月5日至7日,两份报告均显示锑含量超过15%(高于承诺品位),肖某某随即通知伙伴李某兴带资金前来。
6月8日,货物按159吨(扣除水分)结算,李某兴向尹某海转货款174.7万元,向尹某飞、杨某华各转提成11.9万元,合计195.8万元。然而6月10日货物运至红河州洗矿厂后,化验结果显示“无任何锑含量”——尹某海所售货物并非锑矿,而是无价值的矿渣。
二、证据情况:资金流向与报关单存在不一致交易问题出现后,肖某某收集的证据指向尹某海一方:资金方面,银行流水完整记录了195.8万元流向尹某海、尹某飞账户;货物方面,尹某海声称是“缅甸进口锑矿”,但海关报关单显示其进口的是149060千克硅石,并非锑矿;检测方面,腾冲、广西的“高品位报告”与洗矿厂“无锑结果”不一致,表明尹某海一方可能与化验室在样品处理上存在问题。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本案涉及195.8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尹某海一方分工明确:尹某飞负责联系客户、作出承诺,尹某海扮演矿主隐瞒实情,杨某华协助接待,并涉及化验室报告不一致的情况,整体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另有信息显示,尹某海此前曾涉及外地客商几十万元的交易纠纷,但未得到处理,此次情况再次发生。
更值得注意的是,尹某海并非首次涉及此类情况。当地信息反映,其此前曾与外地客商发生几十万元交易纠纷但未得到处理,此次情况再次出现。肖某某等人持有的银行流水、过磅单、两份不一致的检测报告、洗矿厂真实化验结果及尹某海出具的50万元退款收条(注明“矿石价格下跌”,与无锑事实不一致),均为说明交易问题的重要证据,多位法律专业人士评估后认为“事实清晰、证据充分”。
三、维权过程:腾冲公安立案流程出现延迟2025年9月12日,肖某某到腾冲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副大队长未立即接待。经12389投诉后,督察部门协调转至经侦大队。报案时经侦负责人称7天内答复,7天后改为“局里规定需等待一个月”,一个月后又以“法制审核”为由再延一个月——全程未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延长审查报批程序执行。
从法律程序看,公安机关的处理存在延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报案应迅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需及时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出具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而肖某某报案后,经侦部门先承诺7天答复,随后以“局里规定”延长至一个月,期满再次延长,未按规定履行延长审查的报批程序,也未对“延长理由”作出合法说明。
本案证据链完整,不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不符合延长审查期限的法定情形。但在两个月后,腾冲市公安局以“证据不足、难以调查取证”为由不予立案,未充分考量银行流水、海关报关单、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据。对比异地同类案件:滇滩镇陆某某用类似方式与四川商人交易,雅安警方几天内处理完成;而腾冲近期还有广西商人遇到类似情况,案件上报后也未取得进展。
四、结语肖某某等人的诉求是基于法律程序的正常期望,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他们请求上级公安部门督促法制、督察部门核查此案,关注办案单位接案后未完全按法定程序处理、案件推进较慢以及立案流程中的延迟情况;同时希望指定专案或异地用警调查此案及腾冲近年类似矿产品交易问题。
当前,相关部门正开展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问题行为的专项行动,腾冲当地此类交易问题的多次发生与处理延迟,不仅使受害者承受损失,也影响了营商环境,对公安执法形象产生一定影响。期待上级部门能以此案为参考,完善执法流程,使涉及方依法承担责任,为肖某某等受害者挽回损失,也让所有市场参与者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经营,增强公众对公安执法机关的信任。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回应,也是维护社会法治基础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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