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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假,终身憾:乡村代课教师的解聘迷局

一日假,终身憾:乡村代课教师的解聘迷局一、编制壁垒:同工不同酬的二十余年1991年,邓艳姬走进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的乡村校
一日假,终身憾:乡村代课教师的解聘迷局一、编制壁垒:同工不同酬的二十余年

1991年,邓艳姬走进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的乡村校园,以代课教师的身份开启教学生涯。此后二十余年,她辗转石桥镇、塘村镇等多地的五所学校,始终承担着与在编教师相同的教学任务——备课、带班、指导竞赛,却被“代课”标签牢牢捆绑。

1999年,全县代课老师“一刀切”补助仅1200元,不足在编教师月工资的零头;1998年她特意进修获得中师学历,只为更专业地教学,可学历证书换不来编制,更换不来平等对待:在编教师拿着翻倍工资,享受完整福利,她却连最基本的保障都没有。

翻开邓艳姬珍藏的那些荣誉证书,每一本都写满她的心血,多年来,她指导学生在书画、征文、演讲、语文竞赛等多个领域斩获县级、市级奖项,可当她向学校索要指导教师应得的认可时,得到的总是“你是代课老师,证书没用”的冰冷回应,这些本该属于她的荣誉,转头就被分给了有编制的教师。

二、解聘的随意:程序正义的彻底缺失

2015年,邓艳姬因家公去世向城关镇尊崇完小校长申请一天事假处理后事,这一符合情理的诉求却直接引发了毫无程序正义的解聘。校长既未就解除劳动关系与她进行任何协商沟通,也未按照法定要求出具书面解聘通知,甚至未提及《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的经济补偿义务,仅通过一句口头通知便终止了她的工作,将其二十三年的教龄与教育付出彻底清零。

对于任何劳动者而言,事假处理亲属后事是基本权利,而如此随意的解聘方式,不仅是对劳动权益的漠视,更涉嫌违反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为维护自身权益,邓艳姬立即拿出2000年与塘村镇西溪小学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及塘村镇政府出具的《湖南省招收、录用职工登记表》——这些材料明确证明了她的职工身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当她携带这些合法材料前往学校交涉时,校长始终采取避而不见的态度;转而向嘉禾县教育局反映情况,得到的却是“学校自主管理”“需与校方协商”的推诿答复。

更令人费解的是,她在该校任教期间,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指导学生获得的书画、征文等奖项,其荣誉证书上的指导教师姓名竟被替换为在编教师,劳动成果与合法权益同时遭到双重侵害。

三、维权的壁垒:救济渠道的失灵

从2015年被解聘至今,邓艳姬的维权之路已持续十余年,期间充满了各部门的敷衍与阻碍。她最初前往嘉禾县教育局时,工作人员以“需要研究”为由让其回去等待;后续多次走访,答复从“正在协调”逐渐变成“领导不在”,甚至到最后出现入门受阻的情况。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但这一法定维权渠道在她的经历中并未发挥实际作用,投诉后始终未收到实质性的处理结果。她也曾尝试通过市长热线寻求帮助,尽管热线客服承诺会转交相关部门处理,但多次拨打后仅得到“耐心等待”的重复性答复,十余年过去,问题始终悬而未决,维权希望在一次次等待中不断消磨。

维权无果的同时,生存层面的窘迫让她陷入更深的困境。因失去工作且无稳定收入来源,她向相关部门申请每月150元的困难补贴,却被告知需年满60岁才能领取。而根据现行政策,有编制的女教师55岁即可退休并享受养老金待遇,这种社会保障层面的差异对待,进一步凸显了代课教师群体的权益落差。她手中的一摞荣誉证书,记录着二十三年教育生涯的付出与成就;磨破边角的劳动合同和职工登记表,是她合法劳动身份的有力证明。

但这些本应成为权益保障依据的材料,在“编制”壁垒和部门推诿面前,却难以发挥任何作用。她所主张的,不过是依法应得的解聘经济补偿,以及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补贴,可这些最基本的诉求,至今仍未得到合理回应,成了遥不可及的奢望。

四、结语

一个能培养出市级、县级获奖学生的教师,为何连基本的劳动权益都得不到保障?一个持有合法劳动合同的职工,为何会因一天事假被随意解聘且无任何补偿?一个为教育奉献二十三年的人,为何连150元困难补贴都要等至花甲之年?教育的公平,不该只体现在学生身上,更该体现在每一位教师的权益上。

邓艳姬的呐喊,不是为了个人的“特殊待遇”,而是为了讨回本该属于她的公道——那份基于劳动付出的尊重,那份符合政策规定的补偿,那份不被身份歧视的平等,推动那些悬而未决的权益问题得到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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