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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干部当逃犯不可怕!可怕的是整套流程在替他上班,这才要命!

一个捅人跑路的在逃嫌犯,15年间公职保留、工资照领、职级照升。

河北曲阳吕登第案,堪称2026年度第一荒诞。

2010年,河北曲阳县范家庄乡原人大副主席吕登第(副科级),因私人纠纷带刀上门,将两名村民捅伤。

其中一人重伤二级,肝破裂、右侧血胸导致右肺萎陷70%以上,属重伤二级;另一个胸口中刀。


捅完人后,吕登第跑了,几个月后被抓获,却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脱逃,长达15年的在逃犯传奇,由此拉开帷幕。


传奇一,人跑了,职位和待遇都没跑。

15年间,他的公职一直保留,工资一分不少,累计领取140余万元。更匪夷所思的是,2019年他还在档案里升了官,从副科级晋升为正科级二级主任科员。

按规定,公务员长期旷工超过15天就应辞退,涉嫌违法被监视居住期间应停发工资或只发生活费,正在接受审查的不得晋升职级,但这些规定在吕登第身上全部失效。


传奇二,说是在逃,但其实想回来就回来,想走就走。

15年里,他至少两次在当地公开露面,回村为父亲操办丧事、参加亲戚丧事。

受害人家属两次向警方提供线索,第一次被告知担心“引发群体性事件”而放弃抓捕,第二次“不知道什么原因,还是没有抓到人”。

直到2025年,受害人儿子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警方重新上网追逃,不到一个月就将吕登第抓获。

随后,范家庄乡四任党委书记和五名党委组织委员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和党内警告处分;时任灵山刑警队长武学伟因涉嫌滥用职权被取保候审。

2026年9月,曲阳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吕登第七年。不过吕登第不太服气,已提起上诉。

别说吕登第不服气,网友们看了这个案子,也没一个服气的。这是吕登第一个人的事儿吗?就判他一个人就够了吗?

一问公安:15年抓不到,是抓不到还是没认真抓?

吕登第监视居住期间脱逃,执行机关负有监管责任。脱逃后是否立即启动追查、是否对脱管责任人作出处理?官方没回应。

更关键的是,受害人两次提供线索,警方都未进行抓捕。而上级介入后不到一个月落网,说明抓人并不难。

刑警队长武学伟承认有人找过他要求抓人,他“没当回事”——谁找的他、以什么身份找的、背后有没有请托和利益输送,必须查清。

二问乡政府:工资是谁在造表、谁在签字?

财政工资不会自动打到个人账户,每一笔发放都需要有人造表、审核、签字。15年、140余万元,历年的工资申领表是谁填报的、审核环节有没有人提出疑问,要逐笔倒查。

还有年度考核如何评定?一个在逃人员15年不在岗,考核结果若为“称职”,依据是什么、谁签的字?

三查组织部:考察材料是谁写的,审批是谁批的?

乡党委的问责已经到了四任书记和五名组织委员,但正科级职级晋升的审批权并不在乡一级。组织部门的考察、审核、审批环节,报道中是空白。

考察时是否调取了他的在逃人员信息?公安系统与组织系统之间是存在信息壁垒,还是有人选择性忽略?只问责乡一级而不触及审批环节,倒查就是不完整的。

最后再来说说吕登第的刑责。

吕登第很不服气,觉得自己判重了。

七年,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格子里,属于中等偏上,不算轻,但也谈不上离谱。可真正值得追问的,其实不是七年本身,而是七年之外,是不是还漏掉了一笔账。

“吃空饷”的性质,在刑法上一直有争议,但无外两种——

一种路径是贪污罪,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另一种路径是诈骗罪,逻辑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工资。

吕登第人不在岗、工资却照发,如果他本人或者有人替他持续申报“在岗”状态、伪造考勤或审批材料,那这就是一个独立的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如果仅仅是单位失察、无人核实,而他默不作声地收下,定性就会复杂一些。但无论走贪污还是诈骗,140万的数额本身已经远超任何一条入罪门槛。

目前公开的判决只认了故意伤害,这笔钱在刑事上有没有被单独评价,是一个必须追问的问题。

总的来说,吕登第能“在逃15年、领薪140万、晋升正科”,不是某一个环节的偶然疏忽,而是公安不追、单位不报、组织不审、财政不核、监督不查共同作用的结果。

倒查要做的,是把这条链上每一个“本该卡住却放行”的节点找出来,区分失职与故意,分别用纪律责任、法律责任和资金追缴来对应。

问责停在乡一级的诫勉谈话上,不足以回应公众的追问,也不足以修复被这件事消耗的制度信用。

一个干部当了逃犯不可怕,可怕的是有一整套流程在替他“上班”。

再不管管,等吕登第坐完7年牢回来,估计又得升副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