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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一儿童乐园销售过期矿泉水被罚:没收违法所得1元,罚款2000元。这200

云南昆明一儿童乐园销售过期矿泉水被罚:没收违法所得1元,罚款2000元。这2000块不该被夸成温情执法,它是那本定价簿上最便宜的一页。

先把账摆平。法定起罚点是货值不足一万元罚5万到10万,这单卖2块,按字面该罚5万。最后落2000,是「减轻处罚」四个字把5万砍到2000,砍掉96%。

所以争议根本不在2000块重不重。店家说「处罚有点重,生意不好做」——这话站不住,2000相对5万是打了0.4折。真该问的是:为什么一部法写5万,落到一家店能变成2000,中间那96%的裁量权,按什么尺度给的。

我的看法是,起罚点定在5万,本来就不是为了罚小卖部,是为了让「卖过期食品」在所有老板脑子里有个吓人的标价。可一旦有了减轻条款,这个标价就从绝对变成参考——等于告诉所有人,最坏也就几千块。

反常识的地方:大家以为减轻处罚体现的是执法温度。反了。它暴露的是执法精度不够。法规本身给不出「轻微」的清晰边界,每次只能个案裁量,市场收到的信号就不是「这很严重」,是「看运气」。

我在意「儿童乐园」这三个字。

喝下这瓶水的是孩子。

危害性被认定成「较小」,那这个「较小」是相对谁说的。

说白了,一家店对这项风险的感受,取决于它一天的流水有多大。2000块对它是零头的时候,它不会去改冷柜的理货流程,只会下次被查时更配合一点。

法律真正的威严,不在它写了多重的罚,在它写的那个数,走到最末端的柜台时还剩下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