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薪跟岗,教师招聘不带这么羞辱人的,周兆成:跟岗不是免薪挡箭牌,付出劳动理应获得报酬
不少求职教师会陷入误区,以为只要冠以“跟岗、师资储备”的名头,求职者就应当不计报酬换取实践机会。可这种认知,与劳动法律“劳动付出即享有劳动报酬”的法定原则背道而驰。
大家好,我是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近日山西太原一所公办小学发布跟岗教师招募引发舆论热议。岗位面向持有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的社会求职者,要求人员参与备课磨课、班级管理、课后服务、校园活动组织等多项实务工作,却明确跟岗期间无薪酬,食宿全部自理,仅允许在校午休。校方称属于师资储备跟岗学习,后续有空缺择优签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月薪仅1900元,只缴纳五险,不缴公积金,跟岗期限也没有明确上限。目前该招募已经停止,尚未实际招录人员。
学校打着搭建教学实践平台的旗号,实质上利用年轻人渴望从教的心理,意图无偿分担校内工作。要知道课后服务本有专项经费,应当向工作人员发放补助,不能转嫁成本,把求职者当成免费劳动力。
首先厘清劳动关系认定核心:重实质,轻名头。
法律不存在“无薪跟岗”这一合法用工形式。本案招募对象是已经毕业、持证上岗的社会人员,并非在校师范生教学实习。求职者服从学校管理制度,完成学校安排的各类教育辅助工作,已经构成事实用工关系,即便叫“跟岗储备”,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薪资的法定义务。即便是试用期,薪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零薪酬属于典型霸王条款,法律不予认可。
第二,即便后续承诺签订劳务派遣,也不能豁免当下用工责任。
拿未来有可能入职劳务派遣岗位,来换取现阶段无偿劳动,于法无据。本案后续劳务派遣约定月薪1900元,已经低于当地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2150元,同时不给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既违背同工同酬原则,也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同样属于违规操作。很多人会将该岗位和国家就业见习岗位混淆,但正规就业见习岗位面向特定失业青年,单位必须发放基本生活费、购买意外险,是带薪练兵,绝非无偿干活。
第三,从劳动者维权角度,遇到此类无薪跟岗、零工资试岗该如何处理。
第一,拒绝签署任何零薪酬、无报酬的书面协议,留存招聘公告、聊天记录、工作任务安排等全部证据;
第二,如果已经实际提供劳动,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单位补足劳动报酬;
第三,如产生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差额;
第四,公办学校违规招募行为,还可以同步向教育主管部门反馈,请求监管部门介入核查纠正。
周兆成律师提醒:尊师重教不能只停留在口号。教育机构更应该带头敬畏劳动法。“跟岗学习”不能成为无偿占用劳动者劳动力的挡箭牌,劳动价值不5容被肆意漠视。公立学校应当守住用工法治底线,不能借着积累经验的名义,变相压榨求职群体。
劳动没有贵贱,付出就该有回报,任何以“学习机会”换取无偿劳动的套路,都应当被社会抵制、被法律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