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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一位做保健生意的颜姓男子,因工作圈子较窄,平时很难接触到新的异性朋友。

四川广元,一位做保健生意的颜姓男子,因工作圈子较窄,平时很难接触到新的异性朋友。为了拓展交友范围,他尝试通过网络平台认识了一位在成都工作的贾姓女子。

两人在线上聊了一段时间后,彼此感觉不错,便决定见面。见面之后,双方发生了亲密关系。颜某由此认为,两人之间的关系已经稳定下来,便把贾某当作正式女友来看待,开始认真经营这段感情。

贾某此前有过一段婚姻,名下有一套房子,仍需按月偿还贷款。颜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表示愿意帮她还贷。他心里想着,既然是自己的女朋友,将来也有可能结婚,那么帮她分担房贷也是应该的。

贾某听后自然十分高兴,毕竟自己当时没有工作,有人愿意帮她还贷,何乐而不为。于是,颜某每个月固定给贾某转账3000元,用于偿还那套房的按揭。这笔钱持续转了两年多,累计金额达到87300元。

除了房贷之外,贾某还有一笔更大的债务。她当时是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但自身并没有偿还能力。颜某知道后,毫不犹豫地给贾某转了50000元,替她把执行款交上了。这两笔钱加起来,一共是137300元。

在颜某看来,自己已经为这段关系付出了不少,感情也应当朝着结婚的方向发展。然而,事情并没有按照他的设想继续下去。

去年,颜某提出让贾某把广元的房子处理掉,然后两人一起到成都买房。贾某不同意,认为当初是颜某让她从成都辞职回广元的,现在又要求她去成都买房,这让她无法接受。两人因为这件事反复争吵,感情逐渐出现裂痕,最终走到了分手的地步。

分手之后,颜某在聊天中向贾某提出,只要她还回房贷的87300元,加上执行款的50000元,一共137300元,其他转账他不再追究。但贾某并不认可这笔账。她认为,这些钱是颜某自愿承担的,颜某当初说过要承担她全部的生活开支和房屋贷款,以此来维系两人的关系。

而且,如果不是颜某让她回来,她还在成都好好地上班。因此,贾某觉得这些钱属于颜某自愿作出的赠与,不是借款,也不是附条件的赠与。说白了,既然给了,就没有再要回去的道理。

双方谈不拢,颜某一气之下将贾某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颜某表示,当初给贾某钱是用来支付房贷的,金额已经超出了情侣之间的正常花销。而且这些钱并不是白给的,而是带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在婚没结成,条件没有实现,钱就应该还给自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赠与行为附带了某种条件,当条件不成就时,赠与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在这个案子中,这些转账确实是用来买房结婚的,属于附条件赠与。现在双方已经不再是男女朋友,也没有办理结婚,贾某就应该依法返还。

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贾某需返还颜某137300元。

对于这个结果,有人表示理解。有人认为,这个男的每个月3000帮女友还房贷,还替她还5万执行款,已经够意思了。分手了要回来,也合理。也有人觉得,这男的控制欲太强了,当初让女友辞职陪他,现在又让人家在成都买房,一会一变。而且这个钱也是他自愿给的,说得好好的,要承担她的生活开支和房贷。分手了翻脸要钱,未免有些说不过去。

但无论如何,法院的判决已经给出了明确的态度:在恋爱关系中,大额转账如果带有结婚目的,分手后是可以要求返还的。这也提醒人们,在感情中涉及金钱往来时,最好明确性质,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你听过最毁三观的婚姻故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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