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应该庆幸,他比黎智英判的罪行要轻!11 月 5 日,香港高等法院对黄之锋的罪行进行审判,黄之锋以 “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 罪,最终被判刑 10 年。
上个月黄之锋刚满 30 岁,如果把新的刑期考虑在内,不考虑减刑,黄之锋出狱已经是年过 40 岁的人了。相比于被判刑 20 年的黎智英,黄之锋应该庆幸。
当然,为什么黎智英被判刑 20 年,黄之锋被判之前的 4 年 8 个月 + 10 年呢?这当然是法院充分考虑了犯罪证据、角色定位、犯罪规模以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的判决。
在我看来,“依法” 两个字不是空话,就藏在他的行为和法条的对照里。
法庭认定的事实很清楚:2020 年 7 月到 11 月,黄之锋在香港和罗冠聪等人串谋,请求外国机构对香港和整个国家实施制裁、封锁或者其他敌对行动。
那个时间点很微妙,香港国安法 6 月底刚生效,他们的 “香港众志” 当天宣布解散,可组织散了,人没闲着,转头就去拉外部势力。
我认为这已经不是什么政治表达,而是主动请外人对自己的城市动刀子。制裁真落下来,企业关门、贸易受阻,最后买单的还是香港普通市民。
按国安法,勾结外国势力这罪,一般情节判 3 到 10 年,罪行重大的 10 年以上直到无期。他落在 10 年,正好卡在一般档的顶格,说明情节不轻,只是还没够到 “重大” 那档。
那跟黎智英差的十年,差在哪?我觉得关键就是角色和规模。黎智英是金主、是平台,手里攥着《苹果日报》整部煽动机器,两项勾结加一项煽动,总策划的分量摆在那儿。
黄之锋更像冲在前头的执行者,串谋、游说有他一份,可调动的资源和造成的规模,确实不在一个量级。
打个比方,一个是出钱开店、定调子的老板,一个是站在门口吆喝的伙计,罪责轻重,分得清清楚楚。
认罪态度也在起作用。他今年 9 月当庭认罪,认罪在量刑上是实打实的从轻情节,等于自己抓住了折减的机会;黎智英不认罪,案子走了完整审判。
同案的罗冠聪倒是选了另一条路,国安法一生效就潜逃英国,结果被通缉、撤护照,特区政府列为指明潜逃者,放话终身追捕,连新加坡都拒绝他入境。
在我看来,逃跑看似保住了 “自由”,实则把自己活成了无家可归的人,躲在别人屋檐下继续喊制裁,分量越来越轻。
再翻翻黄之锋的履历,非法集结、藐视法庭、初选案 4 年 8 个月,年纪不大,前科一串,教育没拉回来,法律只能一步步加码。
当然,西方那边少不了喊 “政治打压”,说 10 年太重,拿言论自由说事。
我不赞同这种说法。请求外国政府制裁自己的同胞,放到哪个国家都不会轻轻放过,美国的反间谍法、英国新出的国安法,对同类行为一样有重刑,这不是香港的专利,是各国通行的底线。
更何况他有公开审判、有律师辩护、还能当庭认罪,程序一样不缺。真正的自由,从来不包括请外人来制裁自己人。
我甚至觉得,看看这些年香港的变化就明白了,街头不再有黑衣横行,地铁不再被堵,商铺重新开门,市民晚上敢正常出门,这份踏实,正是法律把底线兜住之后才有的。
我觉得,30 岁到 40 岁这最好的十年,不是法律欠他的,是他自己一步一步选没的。
香港能从大乱走向大治,靠的不是口号,是法律真正长出了牙齿。年轻人爱国是本分,走错了路,账就得自己扛。
这世界上最划算的买卖,是把聪明用在正道上;最赔本的,是拿自己的人生,替别人的野心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