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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占道散步被鸣笛,女子殴打司机,周兆成:行人占道存在过错,但动手打人不能直接

一家人占道散步被鸣笛,女子殴打司机,周兆成:行人占道存在过错,但动手打人不能直接免责,从轻处罚边界要厘清
 
很多网友认为,行人违规走上机动车道占道在先,司机鸣笛引发矛盾,行人动手打人就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这般想法,和治安案件过错裁量的法律规则,实在相去甚远。
 
大家好,我是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九寨沟这起冲突引发热议。付某一家人晚间散步,行走在机动车道上,妨碍车辆正常通行。司机驾车经过鸣笛进行安全提醒,付某心生不满,当场辱骂司机、拍打车身,双方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付某向司机吐口水,多次挥拳击打司机面部、颈部,造成司机颈部软组织损伤。最终付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罚款。不少网友讨论:行人占道本身有错在先,会不会成为打人一方从轻的理由?
 
首先厘清两层法律关系:行人占道属于交通违法;动手殴打他人属于治安违法,两件事分开评价,不能互相抵消。
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通行,走上机动车道散步,本身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可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司机鸣笛,属于合理的安全提醒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2、但是,行人占道的交通过错,不能成为辱骂、殴打他人的正当理由。不管起因如何,动手殴打、吐口水公然侮辱他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条款,理应承担治安处罚,可处拘留并处罚款。
 
第二,大家重点关心:对方存在一定起因过错,到底能不能从轻处理?
法律确实规定,被侵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过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裁量处罚轻重的考量因素,但有严格适用前提:必须伤害后果较轻、同时结合行为人认错、赔偿、取得谅解等综合情节,才有可能认定“情节较轻”予以从轻,不等于必然从轻,更不等于打人不用罚。
 
本案情形:司机只是正常鸣笛避险,没有挑衅、没有动手,冲突升级完全是付某一方情绪失控,辱骂、吐口水、连续挥拳殴打,行为持续性强,主观恶性比较明显。司机对于冲突激化没有过错,因此本案并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加罚款的处理,符合法律裁量尺度。
 
第三,除治安拘留罚款之外,打人者还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司机可以主张医疗费、检查费等实际经济损失。即便行人一方存在占道的交通过错,也不会免除打人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给广大司机与行人梳理现实处理原则:
①行人占道、加塞、挡路,有错归有错,应当交由交警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置;不能以对方交通违法为理由,辱骂、动手打架。一旦动手,有理也变没理。
②司机遇到占道行人,优先减速避让,鸣笛提醒适可而止,不要下车争吵激化矛盾,留存行车记录仪证据,必要时直接报警。
③普通人遭遇辱骂、殴打,优先保护自身安全,不还手,第一时间报警,保存伤情照片、就医记录、视频监控证据。
 
周兆成律师提醒:道路出行,每个人都负有安全通行义务。行人占道行走有错,但法律不允许用暴力方式宣泄情绪。“事出有因”不等于“打人有理”,起因过错≠违法免责。遇到矛盾克制情绪,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才是保护自己最好的方式,冲动动手只会让自己承担拘留、赔偿的双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