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男子在网上认识一个离异美女,约出来后去了酒店。男子就觉得关系稳了,用心经营这段感情,还帮女友还了13万的房贷。可是俩人没相处多久,因为在哪里买房的事情谈崩了,男子想让女友还钱,女友却说:这笔钱属于自愿赠与,交到我手里就归我,拒绝返还!
颜某和贾某甲是2022年通过交友平台认识的,聊了一段时间之后确立了恋爱关系。
颜某在成都上班,他提了一个建议,让贾某甲把成都的工作辞了回广元生活,贾某甲答应了。
贾某甲在广元有一套房子,是离婚时分给她的,登记在她和她前夫名下,贷款也由她自己还。
颜某看着觉得不忍心,就开始每个月固定转三千块钱过去,专门填那套房子的按揭窟窿,一笔一笔转下来,累计到了八万七千三百块。
转过一段时间之后,2023年11月,贾某甲有一笔法院的执行款压着还不上,颜某又一次性转了五万块过去,帮她把那笔账结清了,两笔加起来,十三万七千三。
颜某给钱的时候,心里装的是一个很具体的以后,他在聊天里流露过,两个人是要结婚过日子的,钱花在哪儿都是花在这个“以后”上。
那套广元的房子,他后来提过处理掉,换到成都重新买,作为两个人一起生活的落脚点。
贾某甲不同意。房子的事谈不拢,两个人的关系也跟着走到了头,2025年4月,他们分了手。
分手之后颜某把账算得很克制:恋爱期间吃饭、红包、零碎开销,他一笔都没提,只要求贾某甲返还那两笔大账,房贷八万七千三,代偿执行款五万,合计十三万七千三。
贾某甲不认,她的说法是,这些钱是颜某在恋爱期间主动承诺自愿承担的,他愿意替她还房贷、替她清债务,是为了维系那段关系,送出去的东西没有再往回要的道理,属于无偿赠与。
这套说法在日常语言里听起来不算离谱,恋爱的时候说“我帮你扛”,说的人是真心的,给的人也是真心的,分手了翻脸要账,确实让人觉得别扭。
但法庭要处理的不是“给的时候真不真心”,而是这笔钱在法律上到底算什么性质。
颜某的主张正好相反:每月三千、连着转了两年多,再加一笔五万的一次性转账,这个体量早就超出了情侣之间表达心意的正常范围,它的指向不是眼下的零花,而是一个以结婚为前提的共同未来。
一审法院把两边的说法都摆到桌面上,最后站到了颜某这一边,判决的理由写得直白:这两笔钱的数额较大,和恋爱期间一般性的赠与、消费性支出存在明显区别,暗含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属于附条件赠与。
既然婚没有结成,所附的条件就没有成就,赠与的法律基础落空了,贾某甲应当返还,贾某甲上诉,二审驳回,维持原判,十三万七千三分文不少退回去。
这个判决之所以能站住,靠的不是对颜某的同情,而是钱本身的流向和规模在替颜某说话。
每月三千块,方向清清楚楚是对方名下的房贷;五万块,用途清清楚楚是替对方清偿法院执行款。
钱没有散在吃饭、送礼、旅行这些无法追踪也无法定性的日常消费里,而是落到了可以被辨认、被归类的特定债务上。
法院不需要去猜颜某转账那一刻,脑子里想的是爱情还是婚姻,钱的去向已经替他把话说完了。
一笔三千块的转账可以被解释成体贴,连续两年多、每月雷打不动的三千块,再加一笔精准填进执行款的五万,就很难再用“随手给的”来搪塞了。
这中间的区分,在法院处理恋爱经济纠纷时其实是一条很稳的线,日常的小额转账、节日红包、吃饭送礼,法律默认它们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给了就是给了,分手之后不能往回要。
但数额明显超出日常交往范围、又带着明确的“以后一起过”的指向性的给付,法律会把它从“心意”里摘出来,放到“附条件”的筐子里。
广元这个案子把这条线画得很清楚:不是所有恋爱期间给出去的钱都能要回来,也不是所有给出去的钱都要不回来,关键看这笔钱在给的那一刻,客观上指向的是什么。
信源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2026-11-02——“男子转账13万替女友还贷分手后诉还,法院判全额返还”
汨罗市人民法院,2026-05-09——“谈恋爱期间赠与对方大额转账能要回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