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联合国投下弃权票,话却说得很重!ICC管辖权争议浮出水面,杜特尔特案背后,国际司法究竟该听谁的?
11月2日,第81届联合国大会审议国际刑事法院年度报告时,中国投下了一张弃权票。别小看这张票,它不是简单地表示赞成或者反对,而是中方对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权力边界,提出了明确质疑。
中方代表孙磊在发言中指出,国际刑事法院在有关国家退出《罗马规约》后继续行使管辖权,以及不断扩大管辖权解释等问题,已经引发国际社会较大争议。
这番话没有绕弯子,核心意思很清楚:国际司法机构可以依法履职,但不能把自己的权力边界越扩越大。
为什么中国要在这个时候把问题摆到联合国大会上?这背后有一个绕不开的案例,那就是菲律宾前总统杜特尔特。
杜特尔特执政期间,菲律宾曾开展强力禁毒行动,相关行动造成的人员伤亡引发了长期争议。国际刑事法院随后介入调查,而菲律宾早在2019年就已经退出《罗马规约》,这也让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国际刑事法院方面的解释是,菲律宾退出《罗马规约》,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放弃对其退约前、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内行为的调查。换句话说,法院认为,只要相关行为发生在菲律宾尚未正式退出规约的时期,就可能继续追究相应责任。
从法律逻辑上说,这种解释并非毫无依据。《罗马规约》确实规定,国家退出规约,并不影响法院对退出生效前已经发生、且属于其管辖范围内事项的处理。
但争议恰恰也在这里:退出之后,法院究竟可以继续调查到什么程度?管辖权的时间边界和事项边界应该如何确定?法院对相关条款的解释,是否存在不断扩张的空间?
这些问题不能靠一句“为了追究责任”就全部带过。
国际刑事司法的初衷,是追究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等严重国际犯罪的责任,避免某些严重罪行因为政治庇护或者国内司法失灵而无人追究。
这个目标本身没有问题,国际社会也需要一个能够依法处理严重国际犯罪的司法机制。但问题是,司法机构的权力越大,越需要受到明确规则约束,否则原本用来维护公平的制度,也可能因为权力边界模糊而失去公信力。
国家加入一项国际条约,是在自愿接受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退出条约,也应当按照条约本身规定的程序和法律后果处理,不能把退出理解成可以抹掉过去的一切,也不能把退出前的管辖依据无限延伸。
这两条原则必须同时存在,缺少任何一条,都会让国际法陷入新的争议。
支持ICC继续调查的人认为,退出规约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保护伞,这个观点有其道理。假如一个国家在面临调查时退出条约,就能让所有相关责任自动消失,那么国际刑事司法的约束力确实会受到严重影响。
但反过来,如果法院对管辖权的解释缺少清晰边界,甚至让国家难以判断退出条约之后还要承担哪些义务,那么国际条约的稳定性和国家对规则的信任也会受到损害。
这才是中国此次发声真正值得关注的地方。中方并不是简单地替某个国家或者某位政治人物辩护,而是在强调一个更基础的问题:国际司法机构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能因为追求某种结果,就忽视程序和管辖权边界。
杜特尔特案之所以引发关注,就是因为它把这个矛盾摆到了现实面前。案件本身涉及菲律宾国内执法行动,也涉及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还牵扯到国家退出国际条约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如果只盯着杜特尔特个人的政治身份,就容易忽略背后的制度问题;如果只强调追责的重要性,又不讨论法院是否有权这样做,国际司法的规则就可能被选择性地理解。
当然,也不能把国际刑事法院简单描述成某个国家的工具。ICC是依据《罗马规约》建立的独立国际司法机构,并不是联合国的下属部门,其成员国、管辖权限和运作方式都有明确的法律框架。
但独立不等于不受约束,司法机构也不能因为拥有独立地位,就不需要接受国际社会对其法律解释和权力边界的讨论。
尤其是在国际政治高度复杂的今天,司法问题很容易受到大国关系影响。某些国家可能积极支持国际司法机制追究对手的责任,却对自身或者盟友面临的类似问题采取不同态度,这种双重标准一旦出现,就会严重损害国际规则的权威。
国际社会真正需要的,不是只在对自己有利时才强调国际法,而是在涉及任何国家时,都坚持同一套规则、同一套程序和同一套判断标准。
中国这次在联合国大会投下弃权票,最重要的意义不是一张票本身,而是提醒国际社会:维护国际司法权威,首先要维护法律规则的权威。
司法不能只讲结果,不讲程序;不能只讲追究责任,不讲管辖依据。否则,今天有人认为这种做法可以用来追究自己不喜欢的政治人物,明天同样的权力也可能被用到其他国家身上。
杜特尔特案涉及的具体责任,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依据证据和法律作出判断。但与此同时,法院有没有权力继续审理、管辖范围究竟到哪里,也必须接受严肃的法律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