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女子花了81万拍下了一块镇住宅。不料拍下来之后,她发现,地块上留有高压变压器,地块下面还埋着市政水管道,并且两边都有建筑物,采光有问题。她觉得这样的地根本无法建房子,于是起诉了自然资源局,要求退钱,最终,她拿到了这样的结果。
陈女士手里攒了一大笔钱,她打算在镇上买一块地建房子,如果找到一块好的地,按照镇上的发展情况,住在镇上,也方便自己找工作,生活也会方便很多。
如果运气好的话,镇上发展到她买地的地方,她还可以做生意。
这么一想,她就迫切地想找到一块好地。
就在这时,她看到自然资源局,正在法拍一块地,一共是66平方米。
陈女士知道,这块地挨近路边,只要在这块地上建房子,按照镇上的发展,房子建在路边,以后是可以做生意的。
就算不做生意,出租给别人也很容易,并且镇上发展那么好,房子建了,就算自己不住也可以出租。
不管怎么考虑,陈女士都觉得这块地是一块好地。
她非常看好这块地,于是参与了竞拍,她以81万的高价拿下了这66平方米的镇住宅地块。
地块拿下了,她当然想着赶紧建房子,尽快地实现地块的价值。
她来到了这块地看情况,她要根据地块的具体情况找人设计。
结果她来到地块一看,傻眼了。
只见这块地上,留有高压变压器,这根本不能建房子。
而且地块上还标注地下还埋着市政水管道,想要建房子,还有可能会破坏地下面的管道,建房子根本是行不通的。
更加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地块旁边已经建起了高层房子,及时变压器和市政水管道的问题都能解决,她可以建房子了,建起来的房子采光也会受到影响,更何况,旁边的房子还影响开工。
看着这块糟糕的地,她无法开工,她这才心急如焚,想到自己掏出去的81万,她心里非常难受。
81万买了一块无法建房的地,在她看来,这一块地就是废地,她当然心里不平衡,也迫切想拿回自己的81万。
没办法,她只好起诉自然资源局。
她认为这个地块上面有高压变压器,地下有市政水管道,两边建筑物也让她无法开工,她拍下地块的目的无法实现,她要求退还81万。
但是该局认为,地块的出让是合法的,因为陈女士在签署之前,已经到实地勘察,她事先是知情的,拍卖之前也声明了地块的实际情况。
他们认为陈女士是自愿按照现状竞卖的,解除权也超过了1年的法定期限。并且,变压器已经迁移到了离地块约80厘米处的位置,并且还有一处迁移到了不远处的路边。
即使如此,陈女士知道,地下还埋着市政水管道,这个他们还没有清除,如果房子建起来,很有可能会破坏市政水管道。
即使在建房子的时候不会破坏市政管道,一旦市政水管道破裂,也会对她的房子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并且难以维修,这就是一个隐患。
所以陈女士依然觉得该局没有履行自己的清除义务,并且采光的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这个是无法消除的。
对此,该局表示,采光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能以此解除合同。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陈女士遇到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该局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他们出让这块土地,应当净土出让,保证陈女士可以顺利建房子,这是他们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但现实情况是,该局连地下的水管道都没有迁移,陈女士根本无法建房子,也就是陈女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该局其实已经违约了。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既然该局存在违约行为,那么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应当解除合同。
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该局应当返还81万,并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但是该局不服,提起了上诉。
那么你对陈女士的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南国早报2026.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