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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一男子在出租房坠亡,一开始家属认可家庭压力大,男子轻生。一年后,家属将

广东广州,一男子在出租房坠亡,一开始家属认可家庭压力大,男子轻生。一年后,家属将房东和运营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是公寓安全防护不到位,导致悲剧发生。一审法院判定公寓公司承担60%责任,二审改判公司承担40%责任,赔付家属76万余元。公寓公司不服:他自己破坏防盗网轻生,却要我们出租房子的人来承担责任,这个结果让我们很委屈。

邢先生曾经营了一家公寓公司,主要从事房屋租赁、公寓管理等业务。

2023年4月18日,34岁的邢某某经房东介绍过去看房,他只住五六天。

本来邢先生他们是做长租的,短租不做,可因是房东介绍,他们同意了邢某某入住。

可没想到,刑某某入住仅2天就出事了。

刑某某是海南人,当时带着妻子、儿子在广州看病,入住当晚他陪着妻子儿子在医院治疗。

19日白天给妻儿送饭,当天晚上,夫妻二人聊起老家土地纠纷,因事情无法解决,邢某某很是气愤。

之后隔壁租客听到刑某某在房间大声喊叫,持续到深夜。

4月20日凌晨1点多,隔壁租客发现邢某某正在猛烈撞击防盗网,担心出事,通知房东。

房东通知公寓公司,管理员接到通知上门查看后,发现房间内飘窗打开,窗外的防盗栏被损坏并悬挂在外墙上。之后发现邢某某坠亡。

警方排除刑事案件,最初刑某某妻子认可丈夫是因家庭压力大,两人发生争吵,丈夫想不开轻生,对死因无异议。

一年后邢某某的妻子、父母和三个孩子将房东和公寓公司告上法庭。

家属主张:房东和公寓公司对入住客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可他们入住的房屋临空防护防盗网施工不规范、连接不牢固,缺少安全警示。

出租方安全保障不到位,导致悲剧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寓公司却认为:死者属于主动暴力破坏防盗网轻生,防盗网本身高度达标;这种刻意暴力破坏,超出公寓日常能预判、防控的风险,不该由出租方担责。

一审法院认定房间临空窗防护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无合格验收证明,公寓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其承担60%责任,死者自行承担40%责任,房东承担补充责任。

公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调整责任比例。

公寓公司接手房屋后改造门窗外墙,改造后的落地窗+防盗网设计,拉高了高坠风险。

事发时公寓管理人员睡觉,房屋处于脱管状态,租客明显异常未能及时处置,管理缺位。

同时法院认为死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主动破坏防护设施,自身过错更大。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审改判刑某某自负60%的主要责任,公寓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家属76万余元,房东承担30%的补偿责任。

对于这样的判决,公寓公司负责人邢先生觉得很委屈,明明是邢某某主动破坏防护网,自甘风险,怎么能把责任算在他们头上,他们计划提交再审申请。

刑某某妻子却认为警方载明的死因为“高坠”,并不代表自己丈夫是轻生。她希望被告尽快履行判决赔偿。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寓对入住客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场所设施缺陷、管理疏漏等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管理者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邢先生所在的公寓公司,作为房屋实际管理人,需提供符合建筑安全标准的居住环境,对临空窗、防盗网等设施承担定期检修义务。

若房屋防护设施不达标,即使死者是主动轻生,运营方仍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律不会因单纯的损害后果就要求无过错方担责,如果邢先生提供的房屋完全符合安全标准,设施无缺陷,那他们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就是因公寓公司改造的防盗网不达标,当晚管理缺位,所以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希望这样的悲剧少一些,每个人都能好好生活,遇到困难,多些勇气去面对。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来源:大皖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