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公斤贩毒案改死缓引质疑《刑法》第347条: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是“可以”,不是“必须”死刑。死刑适用标准是“数量+情节综合判断”,核心标准是: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最高法毒品案件纪要里也确实明确,要同时看:
1. 是不是首要分子、主犯;
2. 毒品有没有流入社会、有没有造成实际危害;
3. 毒品纯度;
4. 是否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同案其他人罪责划分、证据是否存在瑕疵等。
也就是说:哪怕远超50克的红线,只要法院认定“不是必须马上杀”,就可以判死缓。死缓本身仍然属于死刑,只是不立即执行。
但涉及到“800”公斤毒品的重大案件,到底是什么样的“重大立功表现”能让这么严重的罪行改判死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