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继女常年照顾70多岁继父,住院抢救也由继女照料,直到继父去世,岂料,继女刚办完丧事,继父多年不见的亲女儿,突然出现要求分父亲房产,还质疑继女没有资格分任何遗产,可法院判决却令人意外!
陈老伯与瞿阿婆再婚时,瞿阿婆的女儿宁女士已经成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宁女士一直把陈老伯当作父亲。2020年初,陈老伯夫妇搬到宁女士家中,从此与宁女士一家共同生活。
到了2025年4月,陈老伯因病住院抢救,宁女士负责陪护、沟通病情,连医疗文书也由宁女士签署。老人去世后,宁女士又操办了丧事。可陈老伯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李女士,多年来没有探望父亲,直到遗产问题出现才提出继承要求。
这件事让人想到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2024年审理过的另一起家庭纠纷。张大爷与朱阿姨再婚时,朱阿姨带着两个女儿,朱一妹当时17岁7个月,朱二妹只有11岁。张大爷原本也有两个已经成年的女儿。再婚后,几名家庭成员围绕一套夫妻共同购买的公房产生了继承争议。
2022年3月,张大爷去世,朱阿姨和两个女儿希望参与遗产分配,张大爷的亲生女儿则提出异议。
法院调查发现,朱二妹在未成年时期长期随张大爷生活,接受过张大爷的抚养和教育,因此形成了法律认可的扶养关系,具备法定继承资格。
再婚时已经接近成年,实际接受张大爷抚养教育的时间较短,不能认定形成了扶养关系。不过,朱一妹成年后长期与张大爷共同生活,也对老人提供了较多照顾。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认可朱一妹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这个判决说明,继子女能不能继承财产,不能只看有没有血缘关系,还要看双方是否真正形成了法律上的扶养关系。
宁女士虽然长期照顾继父,但由于双方在宁女士成年后才形成再婚家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经建立持续稳定的父母子女扶养关系,因此不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不过,长期照顾并没有白费。法院认为,宁女士提供住所、陪护住院、办理丧事,已经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另外,瞿阿婆年事已高,身患重病,每月医疗支出超过养老金收入,依法应当得到适当照顾。最终,考虑到宁女士同意将自己应得的份额归入母亲名下,法院判决房产归瞿阿婆所有,由瞿阿婆向李女士支付50万余元房屋折价款。
法律既保护亲生子女依法享有的继承权,也认可长期照顾老人的实际付出。亲属关系决定不了全部结果,真正的生活经历和证据同样重要。李女士没有因此丧失继承权,宁女士也没有因为不是亲生女儿就被完全排除在遗产分配之外。
来源:扬子晚报10月31日报道、新派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