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经媒婆介绍认识了女友,为了献殷勤,在确定关系后,男子当即买了一根 30 多克的金手镯,奈何两人还是分了手,16 年后两人偶然相聚。
前女友询问当时退给媒人的那根金手镯收到了没有,男子才恍然大悟,于是便立即找到媒婆,媒婆却淡然的表示,你该走司法程序就去走。
面对媒婆谭女士的冷淡态度,郭先生心中充满了疑虑与无奈。2010 年郭先生经谭女士引荐与孙某相识,随后赠送金手镯。后来郭先生与孙某因异地分居而终止恋爱关系。
直到 2026 年 6 月郭先生在义乌出差与孙某重逢,郭先生才得知孙某当年早已将手镯交由谭女士转交。然而谭女士坚决否认此事,由于缺乏当时的交接字据或录音,郭先生面临着严重的举证困境。
婚恋交往中,中间人受托转交聘财、贵重礼物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回到现代法治框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和九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媒人代为转交财物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受托人行为,受托人有义务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并报告交付财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若没有凭证,仅凭口头陈述在法庭上只能算作孤证。
与郭先生的不幸遭遇不同,江苏多地法院审理过同类案件,当事人通过留存证据保护了自身利益。例如 2021 年,市民李某经媒人赵某介绍与陈某恋爱,李某通过赵某向陈某给付彩礼 12 万元及价值 25000 元的金项链。
2022 年底双方分手,陈某将金项链和 5 万元现金退还给赵某,委托其转交李某。面对赵某事后的否认,陈某出示了交接时录制的现场视频,以及微信中告知赵某转交事项且赵某回复确认的聊天记录。
法院审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陈某已完成退还彩礼的举证责任。
赵某无法律依据占有财物,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判令赵某向李某返还金项链及现金。
很多人认为郭先生时隔 16 年仍然可以起诉维权,这里存在法律理解上的争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本案存在时效抗辩风险。一种观点认为,郭先生 2026 年 6 月才知晓前女友将手镯交给媒人,此时才知道义务人,3 年时效自此起算,且未超过 20 年最长保护期;
但另一种裁判观点认为,早在二人分手当年,郭先生就知道分手之后有权主张返还该贵重财物,诉讼时效自分手之时起算。一旦庭审中媒婆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有可能不再支持郭先生的诉求。
郭先生维权的主要障碍在于证据链条断裂。在涉及婚恋大额财产移交时,委托他人转交贵重物品,务必留存书面收条、现场视频、微信确认记录等凭证,才能在司法程序中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信源:光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