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辽宁,一男子在洗浴中心,花207元点了个女技师服务,完事后刚走到大街上,就被民警带走,以非法交易拘留10天!男子不服,他称自己有功能障碍,根本无法完成交易,还申请司法鉴定,而法院这样判!
先把案子的骨架摆清楚。当事人李某某,五十多岁,职业是律师。2019 年 12 月 17 日下午,大连一家洗浴中心,他消费 207 元,其中 179 元被认定为交易价码,20 元门票,8 元一瓶绿茶。他走出大门没几步就被带走,第二天处罚决定下来,拘留 10 日。
他到了法庭上换了一套说法:进门只想按摩,技师开口他才晓得是怎么回事,当场拒绝了,钱是 “正常按摩费”。笔录上签的字,是派出所领导半夜劝他 “配合一下、不追究责任” 才签的。最关键的一条,他声称自己有功能障碍,根本做不成那件事,要求做司法鉴定。
法院没接这个茬。判决书写得很直:鉴定结果不影响事实认定,申请不予准许。理由分两层。第一层,证据链已经闭合了。
他自己的笔录承认了,女技师的陈述对上了,场所负责人的供述也印证了,连支付流水都拆得清清楚楚 ——100 元归技师,79 元归场所。口供、证人、物证三样咬在一起,功能障碍在这个链条面前改变不了定性。
第二层更微妙。法院和公安都说,功能障碍这个东西,受心理、环境、对象影响,有障碍不等于一定完不成。这句话在法律上没毛病,可它把鉴定申请挡在门外的同时,也把另一个问题晾在了桌上:如果当事人说的障碍是真的,这件事在裁量上该怎么考量。
公安部 2003 年那份批复写得很清楚。谈好价、着手实施,因为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按嫖娼处理,但应当从轻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也给了空间,情节较轻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罚款。
李某某拿到的是十天,在法定区间内。警方和法院的观点是,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嫖娼已经达成合意并着手实施,本案情形不属于批复中应当从轻的范畴。
可他本人的核心抗辩恰恰是那件事受自身生理条件限制,根本无法完成。法院用 “鉴定无意义” 把抗辩挡了,从轻的路径没有被采纳。两个结论各自都站得住,摞在一起的时候,关于裁量情节的争议,被绕过去了。
他是不是冤枉,答案取决于问的是哪个层面。证据层面,不冤。一个执业律师在笔录上签了字,事后说被诱导,法院不采信,这在行政诉讼里几乎是必然结果。
程序层面,他的从轻抗辩没有被采纳。功能障碍的鉴定申请被驳回,不是因为鉴定结论对他不利,而是因为法院认为这件事对定性 “没有意义”。可 “没有意义” 只对定性成立,对处罚幅度并非如此。
这件事真正让人不舒服的地方,跟一个律师输官司无关。它把一条写在批复里的规则晾了出来:未遂 “应当从轻”。四个字搁在那里,落到个案里,裁量是否适用从轻,有很大的空间。定性没错,证据也够,可 “从轻” 那扇门,本案从头到尾没有推开。
官方参考来源: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转引自裁判文书网整理及多家法律自媒体公开报道)
-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 号)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