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南京,女子休息日出门爬山,山里信号差没带工作手机,5小时没能回复家长咨询消息。不

南京,女子休息日出门爬山,山里信号差没带工作手机,5小时没能回复家长咨询消息。不料,公司以客户重要为由问责,后续出台新规,要求员工休息日每隔3小时查看手机。没过多久,女子被关停全部办公权限,还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退理由并非未回复消息,而是说她在公共场合纠缠、网上发布不实信息损害公司形象。女子:不认可公司做法,认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提交劳动仲裁,同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社保、公积金缴纳问题,等待部门跟进处理。

卢女士在某公司担任保研助教,2026年3月正式入职,劳动合同写明是标准工时制,一周上班五天,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休息时间不算工作时间,加班需要审批,加班之后可以调休或者发放加班费。

她主要负责二十多名学生的保研规划工作,日常对接学生和家长,事务繁杂,很多家长的咨询,需要查阅资料、多方沟通,没法简单快速回复。

这家公司原本就有规定,休息日员工也要定时查看三次工作账号,及时处理咨询。

事发之后,公司直接更新要求,休息日尽量每3小时查看手机,随时响应客户。

卢女士说,自己长期在休息时间处理工作,手机截图攒下九百多张加班记录,团队还有同事因为受不了休息日随时待命的要求选择离职。

10月17日,当天是卢女士的休息日,下午两点她出门爬山,考虑山里信号不稳,就没有带上工作手机。

有家长在咨询群提问,整整五个小时没有等到回复,家长心生不满。

卢女士下山之后,接连接到多位领导电话,还在工作群里受到批评,主管告诉她,这位家长属于重要客户,不能怠慢。

当晚,部门组长直接在工作群发布新的消息响应要求。

卢女士觉得这样的要求不合理,提出申诉,公司调查之后却表示,不存在强制无偿加班,也没有公开批评员工。

10月23号晚上,卢女士被移出所有工作微信群,飞书、企业微信账号权限全部关闭,没办法正常开展工作。

10月25日,卢女士照常到集训基地打卡上班,可所有工作群都进不去,联系不上领导,她选择报警,希望当面确认公司到底是开除还是恢复权限,民警到场调解,但双方没能谈妥。

当天下午,公司向她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着她在公共场合纠缠、在网络发布不实信息,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卢女士并不认同这份辞退理由,她觉得真正矛盾根源就是休息日必须随时在线的硬性要求。

团队大多是硕士学历的员工,平时薪资并不高。

前端销售卖出高价保研服务,承诺很高的服务标准,压力全部压到后端助教身上,客户投诉、退费产生的损失,都会算进助教绩效考核,客户消息回复的及时性,在月度考核占比很高,直接影响收入。

10月28日,卢女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还有拖欠的加班费。

同时她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追缴公积金,拨打人社热线反馈社保相关问题。

记者尝试联系涉事企业,电话无人接听或者不方便回应,前往线下办公地点,负责人也不在场,没有给到明确说法。

处理案件的律师表示,标准工时制下,休息日本就是劳动者法定休息时间。

这家公司强制员工休息日每隔3小时查看手机,一旦有咨询就要处理相关工作,并且纳入绩效考核,属于变相无偿加班,这项管理制度本身并不合法。

公司想要合法辞退员工,前提是员工出现严重违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如果卢女士只是正常维权,客观分享个人经历,并不构成严重违纪,员工主张赔偿金,法律层面支持的可能性较高。

行业内不少保研机构确实存在休息日响应客户的情况,但合理的服务安排,不该把所有压力转嫁给一线员工,更不能以此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这个公司要求卢女士休息日每隔3小时查看手机、及时回复家长消息,这项工作内容纳入绩效考核,属于变相安排加班,不能只要求员工待命却不支付加班费,该管理制度本身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卢女士只是休息日正常外出,并不存在严重违纪,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辞退,卢女士有权申请仲裁,主张2倍的赔偿金。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