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一女子跟丈夫去足浴店里休闲放松,换上店内的衣服后,夫妻俩就被安排在一房间里享受按摩服务。做好服务后女子要换回自己的衣服,女技师就带女子进入一个包房里,本以为关上门就没人看了,女子二话不说就把身上的衣物褪去,随后就在包房里换衣,无意间却瞥到房间角落里,竟然有一台监控设备,这下可把女子弄得傻眼了:刚才的行为,都被这双“眼睛”看到啦?女子直接找店家索赔5000元。
据新晚报,10月31日报道称,女子很无语,立刻找店家讨要说法,最后足浴店也认栽,给女子做出了赔偿。
周女士跟丈夫都比较喜欢做按摩,平时最喜欢去的地方就是足浴店、按摩店、养生馆之类的,毕竟按摩确实是一件很享受的事情。
可没想到事发这一天,却出了点意外的事情。
有一天,周女士跟丈夫照常去一家足浴店里休闲、消遣,想着是泡泡脚,做个按摩,深度睡眠,舒服一下的。
夫妻俩被安排到一间客房里,女技师过来给俩人做按摩,一番服务了之后,周女士两个人就准备要离开了。
因为身上穿的还是养生馆的衣服,周女士询问女技师,她想要换衣服,可以去哪里更换。
女技师带着周女士,进入了一个包厢,让她在这边换衣就可以了。
周女士很信任服务人员,感觉这个房间肯定是私密的,也不会有人看到她的隐私的。
于是周女士二话不说,直接就把身上衣物全都褪去了,随后就准备换衣服。
也就当周女士换好了衣服之后,她意外的发现,在房间的角落里,竟然有一台监控设备!
也就是说,刚才她所做的一切,她的隐私,她的私密的活动,全都被这台监控给拍进去啦!
出了这样的事情,周女士完全是没法接受的,谁愿意自己的隐私被人给偷看了呢。当时周女士就告诉了丈夫,去找店家讨要说法。
店家得知这件事后,也突然意识到,做错事了。
毕竟店内有人要换衣服,得去更衣室啊,而不是让她去有监控的包房,或者提前得告诉人家,屋内是有监控的。
周女士这边则索赔5000元,认为店家提醒不到位,服务存在瑕疵。
双方则一番协商处理,最后店家承认提醒不周到、管理有缺陷,已经做出整改,且对周女士做出3000元的赔偿。
针对这件事,网友置评:包厢内安装监控,可见这是一家正规的按摩店,但是你得提前告诉顾客,房间内有监控的,顾客进入后,她就会当做是私密的场合,会做自己的私事的啊。
案件的主要事实在于,女服务人员带着女顾客进入房间里换衣服,但是里面却有监控,将女顾客裸着的形象全都拍进去,这个就侵犯了人家的隐私权了。
针对店家的这类行为,原则上,更换衣服的私密房间,是禁止安装监控的,即便店家想要安装,必须要提前明确告知,取得顾客的同意。
《民法典》第 1032 条、1033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不可以随意拍照、窥探他人的私密活动、隐私部位等。
本案中事发地点在足浴店内,属于经营场所,顾客单独使用客房,具备合理的隐私期待,属于公共经营场所内的私密空间。
如果顾客提出要换衣服,这个属于典型的私密活动,且展现出身体的私密部位,店家是不可以随意使用监控设备拍摄的。
涉事足浴店存在两个过错:
第一、包厢内随意设置监控,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第二、包厢内没有显著提示,内设监控,顾客万元不知情,不存在同意采集影像的情况。
因此,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店家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对于监控设备,负有告知义务。女技师属于职务行为,对外需要由足浴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客房内,包间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
足浴店的包厢属于同类私密的包间,属于禁止安装监控的区域。针对这类行为,依法需要没收监控设备,删除视频,处罚5000-1万元。
本案双方是协商赔偿3000元,属于私下的和解金额,并非是法律的上线,如果上诉,相关部门还可以结合情节轻重,调整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一般来说,协议签署之后,则不可以另行起诉赔偿。
(信源:新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