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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醉汉来到男子和女友的房屋外,他想爬进院子,把屋顶的瓦片都弄掉在地上。男

山东烟台,醉汉来到男子和女友的房屋外,他想爬进院子,把屋顶的瓦片都弄掉在地上。男子听到后,就出来,发现了醉汉,醉汉用棍子打他。男子为了保护女友,和醉汉争执起来。在被醉汉用棍子打他的时候,男子无意中用剪刀刺到了醉汉。醉汉受伤之后,还追赶男子,男子只能继续用剪刀刺他,最后导致醉汉离世。事后,男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让他不能接受。

2025年8月,晚上的12点,王先生和女友带着疲惫进入了梦乡。突然王先生的女友听到院外有动,好像瓦掉的声音,又好像有人要爬进院子。她很是害怕,赶紧推醒了男友。

王先生醒来后,女朋友轻声跟他说,院子外面有动静。

半夜三更,夜深人静,院子外面有动静,自然是很容易听得清楚的。

王先生仔细听了听,也发现院子外面真的有动静,而且动静很明显。

他看着害怕的女友,于是他决定到外面去看看是什么情况。毕竟平时如果他没在家的话,只剩女友一个在租住的房屋里。要是有人盯上他的女友,那也真的是挺危险的。

他穿上衣服就往外走,果然看到院墙外有一个人。

这个人就是齐某,王先生的女友之所以听到声音,就是这个齐某把院子东边的院墙瓦片弄掉在地上的声音。

王先生看这个齐某站在院墙外面,好像就是想进入院内。

这让王先生感到很害怕,当夜,他是陪在女友身边,他若是不在女友身边,那女友岂不是很危险?

王先生看着这个齐某,很是气愤,于是大声地呵斥他,让他赶紧离开。

不料这个齐某,不但没有离开,反而和王先生吵了起来,并且这个齐某还拿了一条棍子打王先生。

夜那么深,王先生出来的时候,其实也是非常担忧的,所以他是拿着剪刀和手电筒出来的,他也是想着如果遇到危险,他得保护自己,保护女友。

还好他带着这些东西,要不然他真的会被齐某白白打一顿,因为齐某已经用棍子殴打他了。

王先生被齐某用棍子殴打,他也不甘心就拿起剪刀一顿挥舞,在挥舞中,剪刀刺伤了齐某。

这个齐某看到自己的身体出了血之后,也不害怕,反而追赶王某。

后来在再次厮打的过程中,王先生才意识到,这个齐某应该是喝得伶仃大醉,他连受伤了都没有意识到,如果不制止他的行为,受伤的可能就是自己。

他很清楚,喝醉酒的人是没有理智的,所以他在再次厮打的过程中,他拼尽全力抵抗齐某的殴打,导致他的剪刀刺到了齐某的心脏位部位。

就这样,悲剧发生了,齐某心脏破裂,最终离世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王先生当然是非常害怕的,他主动投案了,他主动坦诚事情的发展经过。

不过他认为,这个齐某就算喝醉了酒,也不应该深夜滋扰他人,如果他当时没有陪女朋友在家。这个齐某翻院子进入屋内,那他的女友真的会很危险。

虽然事实没有真实发生,但是也确实有这个可能,他认为,这个齐某有很大的过错。

而且也是齐某先殴打他在先的,他只是反击,不小心伤害了齐某,又不小心刺到了齐某的心脏位置,这才造成了不可逆的后果。

他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但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先生认为齐某会伤害到他女友,这是没有根据的。齐某属于醉酒状态,虽然滋扰行为是有不法侵害,但并不会伤害到王先生和他女友。

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和对方在厮打的过程中,造成齐某的离世,这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致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特别残忍致重伤残疾的,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因此,王先生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虽然王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但是二审维持了原判。

发生这样的事情,王先生确实也感到自己很冤屈。

其实,喝醉酒的人,深夜还滋扰他人,确实很令人憎恶,但罪不至死。

如果醉汉手上并没有可以伤害人的东西,王先生确实不应该用剪刀伤害对方。

更何况这个醉汉确实也没有进入院子里,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醉汉是有过错的,但王先生明知道醉汉身上没有伤人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伤害醉汉,确实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因此,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那么你对此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