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中的“赔偿谅解、从轻减刑”设计,存在逻辑缺陷与情理漏洞。
从法理与道义上讲,任何人都没有资格代替被害死者宽恕凶手。生命一旦逝去,便无可挽回。死者的怨恨、冤屈与生命代价,是至亲家属、任何人都无权代为消解的。家属谅解罪犯,是违背人伦的。
再者,凶手致人死亡后进行经济赔偿,本就是罪犯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分内义务,是对被害家庭损失的最低弥补,是犯罪行为必然附带的后果,绝非值得嘉奖、可以折罪的“额外善行”。
杀人偿命、赔钱补过,天经地义、法理使然。惩罚与赔偿,是必须履行的责任,而不是可以拿来交易、换取减刑的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