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法庭辩论意见/面对事实服务的驳论)
民事答辩(法庭辩论意见)
案号:()民初____号
答辩人(被告):,身份证号:________
被答辩人(原告):____物业公司
辩论意见
恳请法庭注意,本案不能仅以原告存在客观上的“事实服务”,就直接判令答辩人承担缴费义务。事实服务成立付费义务的前提,应当建立在服务取得相对方认可,遵从民事自愿原则基础之上;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提供的服务,不能强制相对人买单。
依据《民法典》第939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产生约束力,法定前提是建设单位依法订立 。本案案涉前期物业合同,建设单位未依法开展招投标程序选聘物业。即便行政机关可对建设单位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追责,不等于民事层面直接赋予该合同约束业主的法律效力,罚款不能成为违法合同的“通行证”。
该条文是法律对合同相对性的法定例外,但例外不能抛开“依法订立”的前置条件直接适用。答辩人作为购房业主,并未参与前期物业合同磋商、未签字,对物业选聘全程没有话语权。《民法典》第五条明确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身意思设立民事法律关系。若抛开法定程序,仅凭物业已经进场提供服务,就强制未同意的业主承担付费义务,实质上等同于变相强买强卖。
本案中,不能简单以物业存在实际服务行为,倒推答辩人必须缴纳物业费。客观上有服务行为,不等于该服务来源合法。如果选聘程序违法,在违背答辩人真实意愿前提下形成的所谓“事实服务”,不应产生强制付费法律后果。
同时,物业服务属于商业服务,应当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则。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多数业主的共同决定,也不能无边界侵害少数业主的财产权益。
综上,原告据以收费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满足《民法典》939条“依法订立”的适用条件。其仅以实际提供服务为由主张物业费,缺少合法请求基础,恳请法庭综合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民事自愿原则,依法驳回原告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免责声明:本文为本案例辩论参考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代理意见,庭审需结合本案证据调整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