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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女子到银行存100万,柜员故意让女子多次输入密码,竟趁机转走95万!事后

河北,一女子到银行存100万,柜员故意让女子多次输入密码,竟趁机转走95万!事后,柜员被判刑,可只退给女子32万,女子认为银行应该赔钱,岂料,一审法院判女子自己承担40%责任,可二审却有不同意见!
(来源:裁判文书网)

50多岁的女子庞某一直在做生意,家底颇为厚实,现金流也比较充裕。

在一次银行理财产品推荐会上,有人向庞某推荐了一项高息存款活动,让庞某很心动,于是决定在某银行存100万。

2024年9月14日下午,庞某带着现金来到银行柜台存钱,为庞某办理业务的是银行柜员赵某。

办理存款比较顺利,可存完钱之后,赵某突然对庞某说,这个存款产品可以提前支取利息。

第一期的利息是5万块,而且取出5万块后,还是以100万本金来计算利息,问庞某是否要取出来!

庞某见还有这种好事,赶忙说先取5万,于是赵某为庞某办理支取5万块的业务。

可就在取款过程中,不知道怎么回事,柜员赵某多次让庞某输入了取款密码,庞某也未怀疑有什么猫腻,只是机械的按赵某要求输入密码。

办完业务后,庞某便离开了银行,满心欢喜等待利息。

可过了几个月,庞某并未收到银行利息,她便到银行来查询,这才发现自己银行卡里一毛钱也没有了。

庞某立即报警,而警方介入调查后才发现,是银行柜员赵某,在给庞某办理业务时,先是诱使庞某取5万块,然后多次让庞某输入取款密码,而趁机将其95万全部转走!

赵某很快被抓获,可这95万有一部分已经被赵某挥霍掉,最后只退给了庞某32万,赵某也因诈骗罪被判刑。

赵某被判刑,可庞某还损失63万没着落,庞某认为,赵某是银行柜员,是在上班时间转走她95万,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她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1、法庭上,庞某认为赵某是以银行柜员身份实施诈骗,银行应承担责任。

庞某表示,赵某是银行工作人员,也在柜台上班,而且还以高额存款为由,来诱骗庞某存取款,多次输入密码盗取庞某存款,赵某的诈骗就是履职过程中实施加害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庞某表示,银行应承担她63万损失,再去找赵某追偿。

2、银行则认为,赵某诈骗是个人行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银行认为,赵某虚构高额利息存款诈骗赵某,是她个人独立犯罪目的,不是银行授权、不属于银行业务,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银行只有管理上的过失,不应承担主责,庞某应找赵某主张赔偿。

庞某轻信高息话术、多次盲目输入密码、不核对业务单据、不询问其他工作人员,自身未尽到安全审慎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此外,银行还认为,庞某在银行存款,目的是转账第三方参与高额利息活动,是非法的,其存款目的不纯,合同应识别为无效。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 6 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赵某虚构银行产品规则、多次要求储户输入密码,银行系统缺少复核、预警、二次授权,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过错责任。

而庞某轻信高额利息存款,未仔细复核和确认就多次输入密码,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庞某60%的损失,也就是赔偿38万。

庞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则有不同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庞某和银行的存款合同依法有效,赵某诈骗行为已经判刑,其诈骗行为都是以柜员身份,以银行名义进行,属于以执行工作任务诈骗。

因此,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尔后再向赵某追偿。

二审法院也强调,庞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连续多次按照赵某要求输入密码,未核实业务单据、没有询问其他工作人员,未尽普通人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银行承担庞某80%的损失,也就是赔偿50余万!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