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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女子入住酒店停车困难,她请工作人员帮忙代停。她怀疑车辆出现划痕向酒店索

广西桂林,女子入住酒店停车困难,她请工作人员帮忙代停。她怀疑车辆出现划痕向酒店索赔,酒店提出免当晚房费和解,女子不接受。报警投诉未果,她没有证据证明划痕是酒店造成,就直接在平台发布差评,大骂停车位太垃圾、酒店没有诚信。酒店起诉,法院判女子侵权,需道歉并赔偿4000元,女子傻眼。

郑女士提前在网上订好了酒店。到酒店之后,她自己停车不好,便请酒店工作人员帮忙代为停车。

停车的时候她亲眼看到工作人员开车门,和车库护栏撞到一起。

她立刻拿出手机查看车身,当时划痕并不明显,光线昏暗之下看不出明显损伤。

等到第二天,郑女士再仔细检查车辆,果然看到一处划痕。

她马上找到酒店,一口认定这个划痕就是昨晚工作人员开车门撞到护栏造成的,要求酒店给出赔偿。

酒店调取现场监控反复查看,画面很难直接证实划痕就是这次磕碰造成。

但酒店不想和客人闹僵,本着息事宁人的想法主动提出方案:直接免除郑女士当晚的房费,当作补偿,希望这件事就此了结。

可郑女士并不接受这个和解方案,坚持要酒店赔偿。

双方谈不拢,郑女士选择报警,还打12345进行投诉。

相关部门仔细核查整件事之后发现:虽然当时车门确实碰到护栏,但当场查看时车辆并没有明显伤痕。

很难证明第二天看到的划痕就是这次碰撞产生,没有足够证据支撑她的索赔,所以没办法支持她的赔偿要求。

接连两条维权路径都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郑女士心里十分不服气。

她心里憋着一口气,直接去到订房平台写下多条差评,用“停车位太垃圾、酒店没有诚信”贬低话评价这家酒店。

差评公之于众,会直接影响其他游客的选择,对酒店口碑带来负面影响。酒店多次沟通无果之后,起诉到法院,维护自身名誉。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能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

消费者确实有权基于真实体验客观评价商家,但评价要把握分寸,不能随意使用侮辱贬损性言辞。

《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需要赔偿对应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即便当时车门和护栏发生触碰,但当场查验并未发现明显划痕,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损伤就是酒店方导致。

郑女士在平台使用过激贬损词汇,已经超出客观评价的边界,构成名誉侵权。

最终判决郑女士删除差评、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酒店经济损失以及律师费合计4000元。

个人认为,大家有权说出自己真实的消费感受,但发言一定要客观理性。

遇到纠纷优先好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走正规渠道取证维权。

一味带着情绪发布过激的负面评价,很容易越过法律红线,最后像本案中的郑女士一样,不仅没能拿到赔偿,还需要赔钱道歉,得不偿失。

对此大家怎么看?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