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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女子是一名在岗的护士,却被人举报,说她和别人有偿发生关系。后来医院没有报警

广西,女子是一名在岗的护士,却被人举报,说她和别人有偿发生关系。后来医院没有报警,直接开除了她,院方说这么做是为了维护医院的名声。女子不服,直接提起了仲裁,要求医院赔偿自己11万余元。最后,法院要求医院拿出能够证明她违法的实质证据,可是他们手里只有女子和对方的聊天记录。聊天里只说到男子出差过来,让女子先去开好房间,女子撒娇说,你转钱给我,我才去开。这段对话被举报人截取之后,就拿来投诉了女子。但法院认为,这份内容没办法证实女子存在违法行为,也有可能是情侣之间的相处模式。就算对方已有家室,最多只能说明女子的私生活有所不妥,却不能当成违法行为来定性。因此法院支持了女子的诉求。

这名护士是叶某,她在贺州这家医院的神经外科岗位上,已经工作了十多年。

这些年里,她日复一日守在病房,配合科室完成各项护理工作,日常的工作记录里,并没有出现过工作失职、服务违规之类的记录。

和她聊天的男子黄某,是外地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那次是因为工作安排,来到贺州出差。

一封匿名的举报信送到了医院管理部门,随信附上的,就是叶某和黄某这段微信对话的截图。

举报人根据截图文字,向医院反映叶某存在有偿性交易的行为,希望单位作出处理。

医院收到这份举报之后,内部进行了谈话核实,全程没有向辖区的公安机关报案,交由警方去调查核实这件事的真假。

院方后续解释,当时选择不报警,主要是担心这件事一旦进入公安调查流程,消息扩散之后,会影响医院本身的对外声誉。

经过内部讨论,医院最终认定截图能够证明叶某存在违规行为,直接向她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拿到辞退通知之后,叶某并不认同医院给出的结论,她不认可单位仅凭几张聊天截图就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这样的定性。

之后叶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主张医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医院支付对应的赔偿金。

仲裁庭结合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理,作出裁决,要求医院向叶某支付赔偿金117032.88元。

医院对这份仲裁裁决并不认可,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仲裁结果,确认医院的开除行为合法。

进入庭审阶段,双方各自拿出了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医院一方把这份聊天记录作为核心证据提交,他们认为对话里同时提到开房、转账,信息指向明确,足以证明叶某存在有偿交易的行为,符合医院规章制度里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叶某一方则陈述,这段对话只是两人私下的聊天内容,不能直接等同于有偿交易,医院的认定缺少充分依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理清了一个很关键的法律边界。

卖淫属于治安违法行为,这项事实是否成立,只能由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之后来认定,用人单位并不具备认定员工存在治安违法的权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落实到这个案子当中,全案里没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调查结论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唯一的证据只有这一段聊天截图。

法院提到,同样的对话内容,存在不一样的解读空间,没有办法排除二人属于男女交往、情侣相处的可能性。

即便后续能够证实黄某已经成家,二人的交往有违公序良俗,这也只是私人生活层面的问题,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卖淫行为。

与此同时,卷宗里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叶某这段发生在休息时间里的私人往来,干扰到了她的本职护理工作,或是给医院造成了实际的名誉损失。

综合全部证据来看,医院用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证据并不充足。

法院据此认定,医院单方辞退叶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重新核对了全部案卷材料、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意见之后,最终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医院需要按照裁决金额向叶某支付赔偿金。

这件案子也让很多用人单位开始思考员工管理的尺度。

当单位想要以员工存在违法事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能只依靠碎片化的聊天记录自行推断定性,需要有权机关出具的认定材料作为支撑。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半岛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