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学界总有学者呼吁废除死刑?
每当出现性质恶劣的暴力犯罪案件,舆论场总会陷入一场固定的争论:普通民众大多要求严惩凶手,认为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公道;而部分法学专家、专业人士则会借机发声,呼吁废除死刑,强调保障罪犯人权,双方分歧越来越大,甚至演变成“精英脱离群众”的质疑。
其实这场争论的本质从来不是善良与冷血的对立,而是三重深层的认知错位,把死刑存废的讨论推向了情绪对立的两端。
第一重是认知错位:混淆了“少杀慎杀”与“全面废死”的边界,不少废死支持者常常营造一种叙事,仿佛保留死刑就是司法落后,废除死刑才是进步方向,但事实上,我国的死刑政策始终非常清晰: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早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所有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最高法最终核准,从程序层面最大限度防范冤错案件发生,随后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九),先后取消了二十余个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死刑罪名,死刑适用的罪名范围持续收窄,司法实践中死刑的适用标准也越来越严格。
这些举措都是司法文明不断进步的体现,但所有调整的前提,始终是保留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可很多废死论调刻意模糊这一核心前提,把国家“慎用死刑”的政策导向,曲解成“逐步废死”的过渡信号,把反对全面废死的观点,一概贴上“野蛮、报应观念”的标签,这本身就是对我国司法政策的严重误读。
第二重是语境错位:把西方标准当成了普世的文明标尺,废死论者最常用的论据,就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以此证明这是人类文明的必然趋势。
可真实的国际情况远非这么简单:全球范围内,完全废除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尚不到半数,还有大量国家属于“法律保留、实际暂停执行”的状态,更有不少国家在恶性犯罪抬头后,重新收紧了死刑政策。
更关键的是,各国的国情天差地别,很多人口规模小、社会结构单一的国家,恶性暴力犯罪发生率极低,废除死刑自然没有太大的社会阻力,而中国作为14亿人口的大国,地域发展不均衡,社会治理的复杂程度远超中小型国家,直接照搬他国的废死模式,根本不具备现实基础。
就连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只是要求严格限制死刑适用范围,从未强制要求所有国家立即彻底废除死刑,脱离自身国情,把单一标准包装成“普世文明”,本质上是一种教条化的认知偏差。
第三重是权利错位:只谈罪犯人权,却回避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废死理论常拿“死刑不可逆”“要给人改过机会”作为核心论据,这些法理层面的思考有其价值,却始终回避了一个最朴素的问题:无辜受害者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
在绝大多数恶性暴力案件中,受害者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其家庭要承受终身难以愈合的创伤,而现实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难、被害人救助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依然存在,很多受害家庭不仅要承受亲人离世的痛苦,还可能陷入生活的困境。
当被害人一方的权利救济还存在明显短板时,单方面强调对施暴者的宽容与人道,本身就是权利天平的失衡,普通民众支持保留死刑,并不是热衷于惩罚本身,而是深知对于最恶劣的犯罪,死刑是震慑潜在犯罪、守护社会底线的最后屏障,也是对受害者最基本的告慰。
说到底,死刑存废并不是一道“文明与否”的是非题,而是一道基于社会现实、兼顾公平与人道的综合题,减少死刑适用、完善司法纠错机制、提升司法文明程度,是全社会的共识,也是我国司法一直在稳步推进的方向。
但在当下的发展阶段,全面废除死刑显然还不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法律的根基是社会共识,法律的终极使命是守护绝大多数人的安全与正义,脱离现实土壤的“文明口号”再动听,也抵不过普通人对平安生活的真切期盼。
真正的司法进步,并不是单向度地宽容罪犯,而是既要守住不冤枉好人的底线,也要筑牢不纵容恶人的防线,让公道与人道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