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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婚夫妇结婚后,俩人都想要个孩子,女子跟丈夫多次努力后终于怀上了,上午满心

北京,新婚夫妇结婚后,俩人都想要个孩子,女子跟丈夫多次努力后终于怀上了,上午满心欢喜的拿到了医院的孕检单子,下午的时候就被轿车撞倒,当时女子正在过马路,被小车司机碰到了。受伤之后,女子感觉身体不适,没过几天肚子里的孩子就没了。女子伤心不已,就把司机给告了,她认为好不容易怀孕了,却又流 产了,这个跟肇事司机有关系。女子提出4.5万元的索赔条件,最后判赔1.3万元。

据大河报,10月30日报道称,肇事司机的保险公司指出,女子流产,跟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

要说张某可真的好伤心啊,这好不容易怀上了,却出现这样的意外。

要是没有这场事故,肯定也不会有这样的悲剧发生啊。

女子张某在跟丈夫结婚后,也一直努力造人,两个人都想要有个孩子。

后来有一天,女子感觉经期不是很稳定,就去医院做体检。上午去的医院,医生给女子诊断,告诉她好消息:终于怀上了!

拿着孕检报告,张某非常的开心,就准备回家把这个好消息跟丈夫分享。

下午回家的时候,经过了一个路口,当时下着小雨,有一台小轿车的司机,不知道是没看清视线,还是路比较滑,看到张某过马路的时候,没有刹住。

当时直接就碰撞到怀孕的张某,将张某撞倒在地,张某的财物也有轻微的损失。

张某当时就感觉身体不大舒服,但是当时也没有现场就流产。考虑到身体情况不妙,张某第一时间也报了警。

执法人员过来处理后认定,肇事司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则没有责任。

就在这场意外发生之后,张某感觉自己的身体不舒服,左髋部也有疼痛,身体还有一些盆腔的积液,去医院检查之后,医生叮嘱,需要定期复查。

之后张某就经常去医院复查、诊疗。过了几天,医生告诉张某,她的产检有问题,看不到胎芽,随后张某就被诊断为稽留流产,之后做了手术,将孩子给拿掉了。

出了这样的事情,张某抑郁坏了,心情很难受,随后就把肇事司机刘某、其保险公司给告了,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5700元。

上诉之后,保险公司提出了异议,认为张某的流产,跟这场事故没有直接的联系。

保险公司调查之后发现,张某被撞倒之后,后面的几天正常产检,情况都是正常的,也没有直接就流产。

也就是说,张某当时的情况都是正常的,到后面发现异常,那是跟自身的染色体异常有关系。

所以说,流产的医疗费用,跟交通事故,是不存在关联的。

保险公司还指出,雨伞也有损坏,但是不会按照原价款赔偿;衣服也有损害,也不会照原价赔偿,只能折价赔偿。

对于张某提出的营养费,认可的是3天、误工期认可的是7天,精神损害费有拒绝赔偿。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本案中,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理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关部门确认张某的医疗费7422.67元、财产损失400元,并酌定交通费318.7元、营养费750元、护理费2250元、误工费25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本案中,张某主张的医疗费和财产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均按实际损失的60%主张赔偿, 对此,相关部门予以认可。

最后判定,保险公司赔偿13113元给到张某,10天之内支付。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原告主张4.5万元的赔偿,最后判定1.3万元,结合司法鉴定的损害程度,最后的结果就是核减后的认定,并非判轻了。

《民法典》第 1179 条规定,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填平原则来判定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含医疗费,合理的康复支出,营养费,护理费等。

本案中存在核心的争议,就是上午查出怀孕,下午就被撞,后期出现流产的情况,关键就在于,是否跟车祸有关系。

胎停的主要原因,就是胚胎本身发育异常引发的自然淘汰,所以说,这是主要的应激诱发,也是最终赔多赔少的核心依据。

属于机动车造成的损害,确定责任的,就应该依法赔偿,这个也是法律最后的判定依据。

《民法典》第 1183条规定,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才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公司坚持不肯赔偿精神损害费用,但是因为交通事故,引发孕妇情绪应激,也属于小概率的诱发因素,最后也是准许了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信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