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年轻女子白天是护理人士,晚上化妆打扮后变成娇俏女生,跟一男子相约了去酒店里开房,没想到被有心人得知,举报说女子跟男子在做不法的行为,医院得知后,直接认定女子作风不正当,行为失德还涉嫌违法,立刻就把女子给开除了。女不服气,表示她跟男子就是恋人关系怎么能如此构陷她?要求公司支付11.7万元的赔偿金。仲裁委支持女子的诉求,公司不服气提出上诉,没想到,最后的判定也下来了,医院傻眼了。
没有真实证据,确实不能任性下定论,还是要遵循法律的判定。(据半岛晨报,10月30日报道)
咱就说,护士就不能开房吗?护士就不可以有自己的私生活?而且举报的人,到底是什么目的?单位还是需要审查好呀,可别里外不是人。
一女子叶某在医院里担任护士的职务,也跟院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白天的时候,叶某在单位里是兢兢业业的护理人士,工作负责;下班之后,叶某换上了休闲装,用心打扮之后,也成为了一个俏佳人。
有一天晚上,叶某下班回家,手机里有一位男士发来了信息:今晚约会。
这位男子其实就是叶某的男朋友,二人谈个恋爱、去酒店里约会,无可厚非的,可没想到,有些吃瓜群众,这件事也要管一管。
这个群众知道叶某跟一个男子进入了酒店,他真的挺热心的,直接就匿名举报了:你们单位的护士,跟一个男子,进入酒店的客房里,在做违法的事情。
随后,热心群众还提供了男子黄某的聊天记录,看起来就跟真的一样,直接就发到了医院的相关部门。
医院看到聊天记录之后,考虑到医院的名声、以及叶某个人的声誉,当时并没有立刻报个警,所以后期的警务记录这块证据,是缺乏的。
但是等到叶某来单位上班,领导就找叶某谈话了,认为叶某的私生活作风不好,个人也失德的行为,何况还做了这种违法的行为(涉嫌男女合意、给付钱款的那种)。
说出这话的时候,叶某都瞪大了眼睛,她自己都感觉不可思议,立刻就否认了这件事。
可单位并不听取叶某的解释,以涉嫌违法行为的理由,直接就开除了叶某。
叶某肯定是不服气的,立刻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仲裁部门认可了叶某的说法,要求医院做出赔偿,合计11.7万元。
医院不服气,立刻提出上诉,准备走法律途径。
相关部门介入审核之后,则如此认定:
第一、相关的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这两个人就是在做违法的行为。
第二、恋人之间、男女朋友之间,也会有资金来往,会有互相给钱的行为,不能以偏概全。
第三、医院也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不能随意认定,也不可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判决,医院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要赔偿11.7万元违约金给到叶某。
从法律的角度来定性,医院并非是相关部门,没有权力直接认定员工行为违法,相关部门没有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医院以此为由将员工开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情形: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但是案件中的女子两条都不满足。
第一、女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连治安处罚都没有;
第二、女子也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影响到工作,也没有影响公司的声誉。
因此医院最后判定,输掉了官司,不可以违法解约,需要支付赔偿金给到女子。
医院接到匿名举报,想要单方面认为女子行为违法,为何不可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78条规定,男女之间达成合意的违法行为,依法要面临行政处罚。
另外,第109条明确规定,治安处罚需要由县级以上的相关部门决定。
而医院并非是相关部门,没有权力认定员工涉嫌到违法行为,所以说,医院不可以单方面直接认定,女员工做出的行为违法,所以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总之,上诉之后,医院三条证明都没有做到:①女子确实存在违法的行为;②这个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③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三条都没有做到,所以没法举证,违法解约、依法赔偿。
(信源:半岛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