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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一27 岁女子被男子阿涛看中,不顾她已婚身份撩拨勾引,最终如愿以偿发生

浙江嘉兴,一27 岁女子被男子阿涛看中,不顾她已婚身份撩拨勾引,最终如愿以偿发生了关系。此后,他又花言巧语哄着女子给自己生孩子,搞的女子连续怀孕两次,最终生下一个孩子。

但阿涛始终不提彩礼和以后的安排,为此两人经常发生争执。女子以为生完孩子就可以改善两人的关系,但其实这才是她悲剧的开始。

王某生下男婴后,阿涛不仅没有兑现承诺,反而突然失去联系。等到孩子出生约100天时,阿涛又出现了,还趁王某不在身边,将孩子偷偷抱走。

王某原本就因抚养孩子面临经济困难,如今连孩子的去向也难以掌握。可是,阿涛毕竟是孩子的亲生父亲,难道父亲把亲生儿子带走,就没有办法追究了吗?

这个问题,在另一起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真实案件中,得到了明确回应。

2015年,颜某某与罗某某登记结婚。2022年7月,颜某某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孩叫罗大某,女孩叫罗小某,均为化名。

孩子出生后,一家人在A省共同生活。随着夫妻之间的家庭矛盾不断加深,双方逐渐难以正常相处。

2024年3月,罗某某作出了一个决定。罗某某带着父母、妹妹等亲属,将儿子罗大某强行带离原来的住所,随后送往B省。

到了B省以后,罗大某开始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原本一直照顾孩子的颜某某,无法再像过去一样陪伴儿子。

颜某某多次联系罗某某,要求把罗大某送回原住所,但罗某某一直不同意。

双方都是孩子的亲生父母,罗某某认为自己有权照顾儿子,可颜某某同样享有监护权。这场争执究竟应该如何解决?

多次沟通没有结果,颜某某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罗某某停止擅自带走、藏匿孩子的行为,并将罗大某送回。

法院审查时注意到,罗大某原本与父母、妹妹共同居住,罗某某单方面改变生活地点,导致孩子与母亲、妹妹分离,也影响了颜某某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父亲拥有监护权,并不代表可以排除母亲的合法权利。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受到法律保障。即便夫妻发生矛盾,也不能通过强行带走孩子的方式自行决定抚养安排。

法院还明确了一个重要问题,抢夺孩子形成的实际抚养状态,即使维持了一段时间,也不会因此自动获得合法性。

经过审查,法院裁定罗某某在收到裁定后7日内,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同时禁止罗某某继续抢夺、藏匿或者擅自带离孩子。

裁定发出后,法院没有仅仅停留在书面处理,而是组织双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罗某某购买车票,把罗大某从B省接回A省。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被列入其中。

这起案件与嘉兴王某的经历并非同一事件,双方的婚姻状况也存在区别,但都涉及父母一方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的问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父母一方或者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相应的司法保护。

对于王某而言,非婚生子的身份并不会降低孩子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如果阿涛抱走孩子一事属实,王某可以依法寻求救济,但孩子最终由谁直接抚养,仍要结合实际照护情况及未成年人利益作出判断。

两起事件反映出同一个问题,男女之间的感情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处理,不能让孩子承担成年人争执的后果。父母身份带来的不只是权利,还有必须履行的责任。

信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