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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型诈骗的辩护取舍】 请托型诈骗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单纯虚构可办理受托事由骗取被害人款项,另一类是可能有真实的资源或关系,但是事未办成,钱也无法退回。如果是后者,则可能会涉及诈骗罪跟行贿罪的取舍。 比如,被害人有求学、办证等需求,但通过正常途径无法办理,因此找到中间人并给予财 ​

【请托型诈骗的辩护取舍】请托型诈骗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单纯虚构可办理受托事由骗取被害人款项,另一类是可能有真实的资源或关系,但是事未办成,钱也无法退回。如果是后者,则可能会涉及诈骗罪跟行贿罪的取舍。

比如,被害人有求学、办证等需求,但通过正常途径无法办理,因此找到中间人并给予财物。中间人收钱后确实找了人也花了钱,但事没办成,钱也没办法退回来。这种行为,是涉嫌行贿还是涉嫌诈骗罪,很大原因是要取决于被害人和嫌疑人本人。

对于被害人来说,被害人一般选择控告诈骗罪而不是行贿罪。原因很简单,就是希望通过诈骗罪,将款项定性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让嫌疑人返还。如果控告行贿罪,不仅被害人自己会被牵扯进去,连钱也会充当赃物,从而被没收。(另外要注意的是,目前实务认为具有不正当性的非法请托款项也应当予以追缴——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入库编号 2026-03-1-222-001)

对于嫌疑人本人来说,被予以刑事立案之后,往往可能会基于不想供出上面大人物、想牵扯太多人和事进来,就拒绝供述自己行贿、有资源,走动关系的一个行为,从而选择默默将诈骗的行为给吞下。

然而,在诈骗罪跟行贿罪的量刑比较上,如果是同样的金额,后者是比前者更低的。以10万元为例,诈骗罪在多数省份已经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行贿罪10万元,若无其他严重情节,适用的是三年以下量刑档。

因此,请托型诈骗罪,理论上来讲,可以将行贿罪罪名变更作为一个罪轻辩护要点。但是由于嫌疑人跟本人以及被害人的一个因素,该罪名变更辩护又存在客观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