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小伙和女友在酒店正在亲热时,没想到窗户竟然被酒店维修工给打开了,两个人当即吓得惊魂失色,事后,小情侣将酒店因侵犯隐私告上了法院,但酒店则认为,窗户只能打开15度角,观察不到房间内情况,不算侵犯隐私。最后,双方没谈拢。
信息来源:长沙政法报道
2026年3月的一天早上8点多,钱先生和女友入住当地一家酒店。
两人进了房间,正在亲密时,窗外突然响起电钻声。
钱先生打开窗户,出声制止施工人员。
本以为说过之后,对方会先停下来,谁知施工还在继续,窗户也被再次打开。
钱先生又呵斥了对方,并打电话给前台,要求停止施工。
直到这时,窗外才安静下来。
电钻声停了,钱先生心里却过不去这个坎:住客已经进了房间,工作人员在窗外施工,还打开窗户,酒店事先有没有提醒?施工时有没有顾及屋里的人?
他觉得,自己和女友的隐私受到了侵犯。
钱先生随后向酒店投诉。
酒店工作人员进行了对接,但双方始终没谈拢,钱先生便把酒店告上了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酒店有另一套说法:房间窗户最多只能打开约15度,从外面根本看不到房内的情况,因此谈不上侵犯隐私。
酒店还表示,事后已经道歉,也愿意赔偿1000元;只是钱先生要求一份盖章的书面道歉,双方才没能达成一致。
争议看起来集中在一扇窗户上,实际上双方在意的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酒店强调“看不到”,钱先生在意的则是“为什么会发生”:自己住进酒店,是希望房间不被打扰;可在最私密的时候,窗外有人施工,还打开了窗户。
哪怕对方没有看到什么,这份惊吓和尴尬也是真实的。
当然,觉得隐私受到侵犯,不等于法院一定会认定侵权;觉得自己没有看见房内情形,也不等于酒店就不用解释。
施工人员当时具体做了什么、窗户如何打开、酒店是否尽到了提醒和管理义务,都需要结合证据判断。
原文没有提供法院的最终裁判,不能提前替这场官司下结论。
至于赔偿,也不是简单地看“有没有花钱损失”。
民法典规定,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损失或获利难以确定、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钱先生能获得多少赔偿,仍要看诉求、证据和法院认定,不能只凭酒店提出的1000元来推算。
道歉同样如此。
赔礼道歉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但是否需要道歉、该以什么形式道歉,也要看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
钱先生想要盖章的书面道歉,酒店认为已经道过歉——这恰恰是双方始终谈不拢的地方。
有人觉得施工人员只是正常干活,及时停下就好;也有人觉得,酒店让住客碰上这种事,就该给个郑重的交代。
讨论可以各有看法,但对当时屋里的两个人来说,那声电钻和被打开的窗户,恐怕没那么容易忘掉。
酒店房间里,一扇窗原本只是用来透气的,没想到却引发一场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