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女子跟男友到餐厅吃饭,她不小心将价值8000元的戒指弄丢,女子觉得戒指是在餐厅里面丢的,餐厅就该负全责,要求餐厅赔全款8000元。但餐厅却称,戒指是她自己看管不当造成丢失,损失理应由女子自己承担,双方谈不拢,女子直接把餐厅告上法院。案子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这样判。
女子刘某趁着七夕,她特意和男友来到当地一家餐厅吃饭,打算好好享受二人的约会时光。
整个吃饭过程十分轻松愉快,吃饭途中,刘某佩戴的一枚价值8000元的贵重戒指,不小心不慎遗失在了餐厅里。
等吃完饭起身离开,刘某才猛然发现手上空空如也,心爱的戒指彻底不见了。
自己心爱的东西丢了,刘某十分着急。
她立马在餐桌周围、地面反复寻找,前前后后找了好几遍,始终看不到戒指的踪影。
冷静下来之后,刘某心里认定了戒指是在餐厅就餐时丢失的,人在餐厅、东西丢在餐厅,场地归餐厅管理。
于是刘某找到餐厅工作人员,态度坚定要求餐厅赔偿自己8000元的全部损失。
面对刘某的索赔要求,餐厅当场直接拒绝。
餐厅给出的理由非常明确:戒指属于顾客随身携带的贵重私人物品。全程戴在顾客手上、由顾客自己掌控,保管权完全在本人手里。
戒指之所以丢失,完全是顾客自己粗心大意、看管不当导致。自己的疏忽,不该让商家买单,所以餐厅不接受全额赔偿。
两边各有各的道理,谁都不肯让步。刘某觉得餐厅推卸责任,餐厅觉得顾客无理索赔。
多次私下协商,始终谈不拢,矛盾彻底激化。一气之下,刘某直接将这家餐厅告上法庭,坚持索要8000元全款赔偿。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认真调取监控、核对所有细节,还原了整件事的经过。
监控清晰显示,刘某进店时佩戴戒指,离店时戒指消失,戒指确实遗失在餐厅范围内。
但法官并没有直接判商家全责,而是做出了公正的责任划分。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餐饮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戒指是贴身贵重物品,佩戴、收纳、保管,全部依靠本人注意。刘某吃饭疏忽大意,是戒指丢失的最主要原因。
因此,刘某本人需要承担80%的主要责任。
而餐厅存在明显漏洞。店内就餐区域监控不完善,无法全方位覆盖角落。
而且店内没有张贴温馨提示,没有主动提醒顾客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属于未尽到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一审判决:餐厅承担20%责任,赔付刘某1600元损失,剩余绝大部分损失由女子自行承担。
可刘某依旧满心不服,坚决不认可这个责任划分。
她始终坚持:东西丢在餐厅,就该商家全赔,自己不该承担大部分损失。
于是刘某果断选择上诉,执意想要拿回全部8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个人随身贵重物品,保管义务优先属于本人。餐饮商家只提供就餐服务,不承担顾客私人贵重物品的无限保管责任。
餐厅虽有安保瑕疵,但绝非戒指丢失的主要原因。最终二审驳回刘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这事也给大家提了个醒,自己的贵重物品,自己首先要上心看管。商家有义务,但没有无限兜底的责任。
既不纵容顾客无理索赔,也不让商家完全甩锅,这才是最公平的判决。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