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中人,抗拒中央政治要求:坚持“司法独立”立场,却始终拒绝承担国家意识,与国家责任。
10月,一位法律界人士在媒体上把话说得很重:不少法官把基本法第85条当成“金科玉律”,觉得自己“最大”,内心完全没有国家观念。同一个月,有人写文章建议给法官补宪法课,补完之后如果“未能接受中国宪法”,就意味着“未必再适合以法官身份审讯案件”。
第85条那几句话,白纸黑字写的是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可有些人读这条的时候,眼睛只盯着“独立”俩字,把前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那半句自动过滤了。法院是特区的法院,特区是国家的特区。独立审判说的是审案过程不受干预,不是说你穿上法袍就跟这个国家没关系了。
基本法第158条摆在那儿多少年了。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是派生出来的,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这话不是今天才有人说的。刚果金案那次终审法院提请释法,过程磕磕绊绊,最后是“险胜”。一个本该顺理成章的程序,走得跟闯关似的,里头那股别扭劲儿藏都藏不住。
有人觉得给法官补宪法课是羞辱。我倒想问一句,哪个国家的法官不需要懂自己国家的宪法。美国联邦法官宣誓效忠宪法,德国法官任命时要声明遵守基本法,英国法官上任也得对君主和宪法秩序表态。到了香港,提一句宪法就成了“干预司法独立”。这套双标玩得也太顺手了。
澳门那边怎么做的。国安案件必须由中国籍法官审理,法官委员会预先指定,任期两年。不违反自然法官原则,国家安全也有保障。人家没天天喊“司法独立被侵犯”,案子照样审,法治照样转。同一个“一国两制”,澳门把国家意识嵌进了司法制度里,香港有些人却把它当成洪水猛兽。
说穿了,那套“司法独立”的话术底下藏着一层东西。回归二十多年了,有些人脑子里的宪制地图还停在1997年之前。基本法在他们手里不是国家的授权书,是挡箭牌。挡什么,挡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挡宪法在香港的适用性,挡一个法官本该有的国家立场。
法官判案不写政治口号,这没问题。可法官脑子里得清楚,你手里那本法袍的授权从哪里来。特区法院的终审权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是宪法和基本法给的。你享受这个授权带来的权威,转头说“国家跟我没关系”,这账算不过来。
补宪法课这事,说到底就是个筛子。筛的不是法律知识,是态度。你连这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都不认,怎么指望你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子里拎得清轻重。不认宪法的人坐在法官席上,本身就是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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