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男子检查价值166万元的豪车后备箱时,竟然发现有数片碎玻璃渣。男子怀疑车后玻璃被换过,于是委托第三方鉴定,确认车尾玻璃的确被换过。
但4S店表示不是他们干的,是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搞坏了车尾玻璃,然后购买原厂玻璃换上的,在销售前并不知情。
男子哪里肯信,于是将4S店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三,赔偿498万元及车辆购置税、商业保险、交强险等合理费用。法院判了。
周先生这场官司真正难的地方,不是玻璃有没有换,而是谁在什么时候知道这件事。汽车消费纠纷里,这个时间点往往直接影响赔偿结果。
2007年2月28日,北京消费者张莉花13.8万元购买一辆雪佛兰景程,合同写明交付的是新车。两个多月后,张莉回店保养。
发现车辆早在1月17日就做过维修,叶子板、车门等位置有钣金喷漆记录,部分零件还被更换。销售公司承认车辆运输途中受损,而且送修人就是公司业务员。
销售公司称,卖车时已经告知维修情况,因此给了优惠,还拿出张莉签名的交接验收单。张莉认可签名,却不认可备注中的钣喷内容。法院认为,这份单据一直由销售公司保管,不能证明消费者签字时已经看到备注。
2008年3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认定销售方存在欺诈。2013年11月8日,这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案例17号。
这宗旧案与周先生的遭遇很接近,车辆都是交付前受损,也都经过修复,但证据链不同。张莉案中,公司工作人员亲自送修,经营者知情较容易认定。
周先生案里,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物流环节发生玻璃破损和更换,没有证明4S店销售前已经知道。
类似分界在江苏也出现过。江苏法院2024年6月公布的一起案件中,刘某花30余万元买新车,办临牌时发现车辆半个月前曾卖给孙某,还开过发票、办过临牌、买过保险。
后来孙某验车发现出厂日期存在问题,提出退保,车辆没有实际交付,也没有完成注册登记。
刘某同样主张退一赔三。法院认为,这辆车此前虽进入销售流程,但未完成交付和注册登记,并不能认定为二手车。
4S店没有告知前一次交易情况,确实影响刘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还不足以证明消费欺诈。最终法院酌定赔偿7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另一种结果出现在姜某购车案。姜某于2017年5月4日购买一辆起亚汽车,相关车辆此前已进入公开召回范围,销售企业却没有在交易时告知。车辆售出后,销售公司才联系姜某返店更换配件。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9日再审认为,判断是否欺诈,应看交易时经营者是否明知重要情况并隐瞒,事后补救不能改变此前行为。法院最终支持三倍购车款488400元的惩罚性赔偿。
三个案件放在一起,海口案的尺度就清楚了。周先生买的是全新车,尾玻璃和相关内饰却在交付前被动过,4S店作为专业销售者负有交车查验义务,所以物流公司的过错不能直接推给消费者。可是退一赔三还要证明经营者具有欺诈故意。
一审法院因此没有支持 498 万元的三倍赔偿,而是认定 4S 店没有充分履行查验和告知义务,酌情判赔车价 10%,即 16.6 万元,并承担 8000 元鉴定费。
4S 店上诉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这个结果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于,司法判断并不是 “维修过就三倍赔”,而是分别审查车辆是否符合全新标准、商家是否知情、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对消费者而言,真正关键的证据也不只是碎玻璃,还包括维修记录、交付检查资料、聊天记录和鉴定报告能否还原完整时间线。
信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