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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设工程企业负责人朱先生起诉甲方房地产公司索要 8000 余万元工程款并取

安徽,建设工程企业负责人朱先生起诉甲方房地产公司索要 8000 余万元工程款并取得胜诉判决。2018 年查询信息显示,该房企账户有 2000 多万元存款,另有价值 2000 多万元的住宅、商铺。

朱先生为争取首封权,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保全办理存在时间差,部分资金在此期间被转出,最终朱先生仅收回 100 多万元。

后续朱先生相关线索移交纪委监委,房企实际控制人金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但朱先生剩余工程款依旧未能足额执行到位,企业经营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2020年9月25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957.53万元及利息,同时确认继烽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金诚公司上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维持原判。

这项权利比首封更值得注意。首封主要关系到谁先控制、处分被查封财产,并不意味着普通债权当然排在所有债权之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针对承建工程的折价、拍卖价款。对朱先生来说,能否找到并控制与金仕佳缘项目对应的财产,直接关系到胜诉判决能不能真正兑现。

但生效判决下来后,情况又发生变化。公开裁判文书显示,2021年9月8日,金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企业进入破产后,个别执行要与破产程序衔接,债权申报、财产归集、债权性质和清偿顺序都要统一处理。朱先生虽然握有生效判决和优先受偿权,仍要面对破产程序中的财产核查。

这时再看2018年的资产情况,问题就更清楚了。2018年11月12日,舒城县房管部门回复继烽公司。

金诚公司监管账户、保证金账户及尚未下放的按揭贷款合计2147万余元,另有10套住宅和10套商铺待售。朱先生当时估算,上述资产合计约4800万元。

2019年1月14日,继烽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六安中院次日作出裁定。公开报道披露的账户明细显示,1月17日,金诚公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拨付工程款名义转出200万元。

法院工作人员1月18日前往银行办理冻结。3月29日,另一个监管账户又以拨付工程款名义转出79万元。朱先生随后一直追查这些资金和房产去向。

2025年起,朱先生申请检察监督,相关线索随后被移交纪委监委。六安中院方面则表示,经自查认为有关保全和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仍应以有权机关最终调查结论为准。

案件另一条线索后来有了明确结果。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2026年联合发布的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显示。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为逃避履行义务,曾通过抵偿物业费、改造费、工程款等方式处置地下停车位,还制作相关材料并安排他人提出执行异议。

2025年5月,舒城县人民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6年4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

与此同时,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也继续完善。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进一步统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要求,明确购房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等预售资金应直接进入监管账户,并细化资金使用规则。

朱先生这起纠纷因此不只是一笔工程款之争,还涉及财产保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破产清偿和预售资金监管。

胜诉确认的是债权,真正拿到钱,还要看财产能否及时控制、优先权能否对应到具体资产,以及进入破产后能否依法确认和受偿。

信源:安徽省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