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对小情侣晚上到酒店开房,两人折腾累了抱着就睡了,次日早上女友还没醒,又被男友弄醒亲热。正亲近时窗户突然被打开,维修人员探头进来,把两人吓得不轻并留下心理阴影。事后酒店说:窗户只能开15度,工人看不到里面,不构成侵权。
据媒体报道,事情发3月15日早上8点多,钱先生和女友正在房间休息。窗外突然传来电钻声。一名维修工在没有提前通知前台、没有确认房间内是否有客人的情况下,直接从室外打开了房间的窗户,准备维修。
钱先生当场大声喝止。但维修工没有立刻停下。钱先生只好打电话联系前台,前台通知维修工后,对方才离开。
这件事给两人造成了很大的惊吓。事后,钱先生向酒店投诉维权,提出了两个诉求:酒店出具盖章的书面道歉,并赔偿4000元。
酒店的解释是:维修是因为窗户防盗链故障,工人疏忽,没有核实房间情况。但酒店的态度很明确:窗户只能打开15度,维修工从外面看不到房间里面,因此不构成隐私侵权。酒店拒绝书面道歉,只愿意提供1000元补偿,还要求钱先生签协议。钱先生不同意,双方协商失败。
之后,钱先生起诉了酒店。10月27日,案件在江宁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调解没有成功,暂时没有宣判。
这个案子的核心法律争议,有两个。
第一,15度开窗,到底算不算隐私侵权?
酒店的逻辑是:开窗角度小,物理上看不到里面,所以不构成侵权。
但法律上,隐私侵权的认定,不只看“物理上能看到多少”。更关键的是,维修工在未确认房间状态的情况下,从外部打开窗户这个动作本身,是对住客私密空间的一次未经同意的物理介入。住客在房间里,处于一种私密状态。窗户被从外面打开,无论开多大,这个行为已经打破了房间的私密边界。
窗户开15度还是30度,是情节轻重的考量因素,会影响法院对损害后果的判断,但它不是“有没有侵权”的唯一标准。如果法院认定这个行为构成了对私密空间的侵入,哪怕只看了一眼,也可能构成侵权。
第二,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哪?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进行维修作业,有义务提前通知住客、确认房间状态。维修工“没有核实”,是酒店自己承认的事实。这说明酒店在作业流程管理上存在疏漏。住客付了房费,买的是一段私密、安全、不受打扰的时间。酒店要维修,可以,但必须提前通知、确认房间状态,或者安排住客不在房间的时段进行。
这不是“苛求”,是酒店服务的基本要求。
至于这种疏漏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损害”,以及赔偿金额是多少,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节来认定。目前案件尚未宣判,不能预判结果。
这件事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对酒店来说,维修作业的流程规范,不是小事。提前通知、确认房间状态,是基本的注意义务,做不到,就可能要担责。对住客来说,遇到类似情况,保留好录音、聊天记录、诉求凭证,协商不成走诉讼,是合法的维权路径。
你觉得酒店“15度看不到”这个理由站得住脚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信源:现代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