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还不了,我全额返还”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时,方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不论债权人是否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强制执行,保证人均应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不能履行债务”或“无力偿还债务”,更多强调的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能;“不履行债务”“未履行债务”或“不愿履行债务”,强调的是债务人主观上“不”履行,两者有本质区别。
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关于保证方式的约定,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是具体明确的,法院需结合合同使用的语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债权人、债务人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三应当”:
1.应当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合同中直接写明“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避免使用“返还不了”“还不上”“无力还”等易产生歧义的模糊用语。
2.应当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可要求在保证合同或借款合同中明确写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XX年”等表明具体期限的条款,避免适用6个月的法定短期间。同时,在主债务到期后,务必以可留存证据的方式(书面函件、微信文字、诉讼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证明已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
3.应当审慎审查签字内容。保证人在签字前应充分理解自身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勿因情面或疏忽在不明内容的合同或借条上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