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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西,一男子刑满释放回家,意外发现妻子在他坐牢期间,多次和别的男人去酒店开房

贵州黔西,一男子刑满释放回家,意外发现妻子在他坐牢期间,多次和别的男人去酒店开房。他没忍住,拎起家里的菜刀,对着妻子的头部连砍数刀,人就这么没了。可法院最终没有判他死刑立即执行,而是给了死缓,还限制减刑。妻子出轨在先,难道就能成为伤害她的理由?法院这一刀,到底是轻了还是重了?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刘某某和妻子张某是自由恋爱,2021年结的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事发时孩子还小。婚前,刘某某和人合伙开二手车店,肯吃苦,日子本来有奔头。可他后来染上赌博,欠下八十多万的债,里面还包括丈母娘的钱,只好回老家跟着父母卖猪肉。

2024年9月,他因为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肉被刑拘,第二年2月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就在他被羁押、服刑期间,妻子张某有了别的男人。判决书写得很清楚,这期间,张某曾和其他男子在酒店开房,发生不正当关系。

2025年3月27日,刘某某刑满释放。坐了半年牢出来,他本想和妻子重新好好过日子,可见张某在KTV上班,每天晚出早归,对他也不冷不热,心里先起了疙瘩,两人为这事吵了好几回。

4月1日,他拿过张某的手机查消费记录,多家酒店的开房记录全跳了出来。他跑去酒店想看监控,被拒绝;让张某帮忙,张某也不肯。他当场放狠话,说要对妻女下手,当晚还是张某把他劝回了家。

第二天上午10点多,两人又吵了起来。这一次他没压住火,抄起菜刀,朝着张某的头部连续砍了好几刀。张某拼命呼救、用手去挡,身上、手上也被砍了好几处。

眼见张某活不成了,刘某某也用菜刀砍自己的头顶,又割自己的脖子和手腕,想一死了之。张某的父亲等人闻讯赶到,赶紧报警,又打120,可张某还是没救回来。

经鉴定,张某是被人用砍器多次作用于头部,导致颅脑损伤合并急性大失血而死。刘某某案发时没有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那么,一条生命,手段这么残忍,法院为什么没判死刑立即执行?

先说罪名。刘某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毫无疑问是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他还是累犯,上一次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的原话是:刘某某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又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注意,是“应当判处死刑”,但死刑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两种。

法院最后认为,被害人张某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责任,刘某某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所以判死刑可以不立即执行,但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这就引出两个争论最大的问题。

第一,张某出轨,凭什么能“减轻”行凶者的责任?

这是刑法里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叫“被害人过错”。简单说,如果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对矛盾激化、对案件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量刑时,行凶者的责任就会相应往下调一点。这不是法律在替凶手开脱,而是量刑讲究罪责刑相适应,前因后果要一起看,既要看造成了什么后果,也要看这后果是怎么一步步走到这一步的。

但“被害人有过错”是有边界的。出轨违背的是夫妻忠实义务,是道德上的过错,张某可能要承担离婚时的不利后果,比如少分财产、支付损害赔偿,可她罪不至死,她的生命权谁也无权剥夺。

网上有一种声音,说“这种女人就该杀”“她也是活该”。这话听起来解气,实则经不起推敲。如果出轨就能成为行凶的理由,那今天是丈夫对出轨的妻子下手,明天是不是妻子也能伤害出轨的丈夫?家庭矛盾那么多,是不是谁受了委屈,都可以自己动手讨“公道”?

那不是公道,那是私刑。今天他能用刀惩罚出轨的妻子,明天别人就能用同样的理由,去对付任何一个让他不满意的人。法律一旦允许个人用刀去解决感情纠纷,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第二,死缓加限制减刑,是不是太便宜他了?

很多人一听“死缓”,就以为坐几年就能出来,其实不是。《刑法》第50条规定,对被判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被判死缓的,法院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第78条,这种死缓犯,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再加上死缓的2年,刘某某至少要在监狱里待22年以上,正常情况下是27年左右。他出狱时已是个老人,人生最好的光景都在高墙里度过。这不是轻纵,而是把“偿命”换成了把牢底坐穿。

说到底,法律对张某的出轨是否定,对刘某某的行凶更是严惩。出轨该受谴责,只能在道德和民事范围内解决;行凶必须严惩,只不过国家把“偿命”的方式,限定在法律的框架里。私刑泄愤,痛快一时,毁掉的是两个家庭,还有那个没了妈的孩子。

对于本案,您觉得刘某某该不该判死刑立即执行?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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