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之文被举报这件事,
我特意问了一下我的一个律师朋友,
他跟我说的一句话挺对的:举报是权利,但不能变成伤人的工具。
近一个月,看到大衣哥多场已签约、已报备的商演临开场前被取消,原因就是有人盯着他的行程,然后反复向文旅部门和主办方举报他是“劣迹艺人”。可翻遍官方信息,他从来没被认定过,也没有任何处罚记录。
从法律上看,捏造事实反复举报,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向主管部门散布虚假事实导致商演取消,也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朱之文已经表示不接受道歉、准备起诉。至于诬告陷害罪,门槛更高,不是随便就能套上的。
说到底,举报制度是用来监督的,不是让人低成本报复的。一个合规的歌手,不该因为几个匿名电话就丢了饭碗。举报的边界在哪?就在“事实”两个字上。你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