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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丹,男子养了一共2332头猪,他给它们全部买了保险,承保数量是按照母猪10

广西南丹,男子养了一共2332头猪,他给它们全部买了保险,承保数量是按照母猪106头乘以22倍来计算。不料,养殖期间共有994头猪死亡,男子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怀疑男子骗保,起诉到法院,要求男子返还20038.59元并且支付利息,法院这样判。

养殖户徐某靠着养猪讨生活,干养殖这一行,风险他很清楚,最怕生猪大批量生病死亡,一旦出事损失巨大。
 
为了降低养殖带来的风险,徐某给自己猪场里面的育肥猪购买养殖保险。

承保数量一共是2332头,这个数字并不是一头一头现场清点登记,而是按照场内母猪106头乘以22倍的方式来核算投保数量。
 
这份养殖保险是在2023年6月办理的。保险时间从2023年6月9日起,一直到2024年6月8日到期。
 
这份保险总的保费金额是167904元。徐某自己只需要承担33580元,剩下的保费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比例补贴。
 
徐某还签订了《(育肥猪)险养殖户投保承诺书》。

承诺书里面写得明明白白,病死猪想要理赔,前提条件就是要做好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求养殖户准确足额投保,不能虚构标的、超额投保。
 
没想到,投保之后没多久,猪场就出事了。

从2023年6月24日到8月1日这段时间,徐某先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多达35次。
 
这35次报案里面,一共死亡了994头育肥猪。经过保险公司核查之后,一共赔付给徐某653760元理赔款。
 
本来大家都以为事情到此就画上句号了。
 
可保险公司后续复盘案件报告的时候,心里产生了巨大的疑问。

保险公司认为徐某这个猪场的出险率实在是太高了,情况十分反常。
 
到了2024年3月,保险公司启动重点排查。
他们怀疑徐某反复利用已经死亡的生猪尸体摆拍,虚增出险标的进行骗保。
 
保险公司称,发现有同一批次的死猪尸体被多次拿来拍照申报理赔。认定一共有6起骗赔案件,涉及生猪数量156头。
 
于是保险公司直接一纸诉状,将养殖户徐某告上了法院。

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诉求,请求判决徐某返还理赔款20038.59元,同时还要支付对应的利息。
 
收到起诉状之后,徐某心里觉得十分委屈。

生猪死亡是真实发生的,报案之后自己全程配合保险公司上门核查,怎么就被扣上骗保的帽子?
 
法庭上,法官对全部证据、案件细节进行仔细核查。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一口咬定徐某骗保、重复理赔,就必须拿出实打实的证据。

比如重复照片、虚假报备、伪造死亡记录、重复使用同一死猪骗赔的证据链。

但保险公司只有怀疑、没有任何实质证据,仅凭“死亡数量太高、感觉不正常”的主观猜测,不能定骗保。

 《民法典》第 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而本案全部查勘、核验、审核、赔款,都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完成。
徐某全程如实报备、如实配合,没有任何虚构和隐瞒。
 
不存在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无权撤销理赔、无权要求退款付息。
 
经过审理之后,法院直接驳回了保险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

养猪本身就属于高风险行业,一旦疫病爆发,短时间大批量生猪死亡是现实当中会出现的情况。
 
出险率高不等于骗保。不能简单凭借死亡生猪数量多,就直接怀疑养殖户骗保,甚至起诉追回理赔款。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