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深夜11点上金某家讨要4000元欠款。交涉期间,金某突发疾病倒地,男子立马打了120并报警,可金某还是因心源性猝死离世。事后,家属索赔35万,理由是“你明知他有病还深夜来要账,言语刺激了他”。法院判了!
事情发生在2025年9月。田某因为金某欠他4000块钱一直没还,在一天晚上11点左右,去了金某的住所要账。在双方交涉的过程中,金某突发疾病。田某当即报了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不幸的是,金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死亡原因鉴定为心源性猝死。
事后,金某的家属把田某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35.8万余元。
家属的理由是:田某明知金某患有心脑血管疾病,仍然选择在夜晚11点上门要账,并用言语刺激、行为过激(比如用脚踢车)、争吵等方式,导致金某突发心脏病死亡。家属认为,虽然公安机关认定田某没有刑事责任,但他的民事侵权责任是存在的。
而债主田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对“讨债行为过激”的说法不认可,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里的逻辑,非常清晰。
第一,田某上门催收欠款,是基于他对金某的合法债权。要债这个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也没有过错。
第二,结合派出所对田某做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不能证明田某对金某实施了殴打、侮辱、胁迫等过激的不法行为。
第三,虽然死亡证明显示金某死于心源性猝死,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田某知道或应当知道金某存在该疾病,更不能证明田某是故意采用过激行为去刺激金某发病。
法院的最终结论是:金某家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金某的死亡结果与田某的催款行为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在法律上,“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词。它不是简单的“你来了,他死了,所以你要赔”。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必然联系。
如果田某实施了暴力殴打、非法拘禁、严重侮辱等违法行为,导致金某情绪激动猝死,那因果关系就成立了。但在本案中,田某只是合法上门要账,没有过激行为。金某的猝死,是其自身潜在疾病发作的结果。要求一个不知情、且没有实施不法行为的人,为这个突发的医学意外承担巨额赔偿,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这个判决传递了一个很明确的信号: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也不搞“谁死谁有理”。
当然,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对于债权人来说,讨债虽然合法,但也讲究方式方法。深夜11点上门,确实容易引发情绪对立和冲突。遇到债务纠纷,尽量选择白天沟通,或者通过法院起诉、调解等正规途径解决。对于家属来说,失去亲人让人同情,但索赔需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仅仅因为“人是在你要债的时候走的”,就让对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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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