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奎屯,一位顾客在理发店里突然倒地,店员一边打120,一边掐人中救人,人最后没救回来。家属转头把理发店告了,索赔46万,说店员救得不专业、耽误了人。可法院的判决一出来,很多人心里的石头落了地:店员一分钱不赔,家属的诉求全部驳回。
(来源:央广网、央视网)
事情发生在2026年1月5日。当天,滕某到奎屯一家美发屋理发。理到一半,他突然两次跟店员说"我好难受",话音刚落,人就仰面倒了下去。
店员没慌,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又打了110报警,同时联系了店主。等待救护车的那段时间里,店员蹲下身,给滕某掐人中,做应急施救。店主赶到后,又赶紧跑到附近,联系诊所的医护人员过来帮忙。可遗憾的是,滕某经抢救,最终还是没能救回来。
人没了,家属悲痛,这份心情谁都能理解。可家属接下来的做法,让很多人看不懂了。他们认为,店员当时的施救方式不对,是"救得不专业",反而加重了病情、耽误了抢救,于是把美发屋告上法庭,要他们为这条命赔46万。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认为,掐人中这个动作,确实不属于专业规范的急救操作,这一点不回避。但店员是在顾客突发疾病,救护车还没到的紧急情况下,出于救人的目的去施救,他主观上没有任何要伤害对方的意思,客观上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换句话说,一个伸手救人的人,不能因为手法不够专业,就被倒打一耙。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写得明明白白: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常说的"好人条款"。
可能有人不知道,这一条在立法时,还有过一段波折。最初的草案里,曾保留过"救助人有重大过失要担责"的说法。但这个意见最终被删掉了。
为什么删?理由很朴素:人倒地的那几分钟,生死就在一线间,救人的人脑子里只有"赶紧把人救回来",哪有时间去想"我这个动作算不算重大过失"?如果法律非要他在救人前先掂量清楚后果,那很多人就会选择不救,站在一旁等专业的人来。立法者把"重大过失担责"删掉,就是要给好人吃一颗定心丸:你只管救,后果法律替你兜着。
有人替家属那边说话,说"既然要救,就该救对,乱救不如不救"。这话听着有理,其实站不住脚。
急救是一门专业,普通人没受过训练,手法难免不标准。可病情不等人,等救护车、等专业医生赶到,往往要十几分钟甚至更久。这十几分钟里,一个普通人愿意蹲下来、试着做点什么,和一个人袖手旁观、什么都不做,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法律要鼓励的,显然是前者。如果因为手法不专业就判救人者赔钱,那等于告诉所有人:看见有人倒地,千万别碰,碰了就要担责。真到了那一步,吃亏的是我们每一个人,因为谁也不敢保证,下一个倒下的不是自己的家人。
这起案子里,法院没有被"人死了总得有人负责"的情绪牵着走,而是守住了一条最要紧的边界:施救有瑕疵,不等于侵权有过错。
这两者的区别,看着细微,分量却重得很。前者是好心没办得十全十美,后者是存心或者放任地伤害别人。把这两者混为一谈,让好人替坏结果买单,凉的就不只是一个人的心。
当然,我们也不是说救人可以乱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采用正确的方式,比如第一时间拨打120,在指导下进行心肺复苏,这些都值得提倡。但"提倡专业"和"逼着普通人担责",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一个社会最可贵的,是有人愿意在陌生人危难时伸出手。这只手或许会发抖,手法或许不够标准,但它伸出去的那一刻,就不该被反手抓住、再被索要几十万。法院这一判,判的不是一桩案子,是让更多人敢在关键时刻站出来。
对此,您怎么看?如果是您在现场,会选择伸手救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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