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又翻身做主了?”广东广州,男子因找不到停车位,经常把车辆停在消防通道或公共通道,物业公司接到其他业主投诉后,多次提醒男子不要违停,如果累计三次,将拉黑车辆,一个月之内不得进入小区。可男子认为自己是业主,物业没资格管自己怎么停,继续把车停在消防通道。物业按照小区规约,在闸道系统中删除了男子的车牌号,导致其车辆无法进入小区,从而增加了停车费。男子气得将物业告上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自己车辆进出小区的权益,并赔偿在外停车时的费用。法院判了!
陈先生是涉事小区的一位业主,他所居住的小区比较小,车位严重不足,所以每次开车回家都不知道停哪。
这个问题物业也没什么办法,有些业主家好几辆车,他们又无法阻止业主买车,所以只能是谁先抢到临时车位就归谁停。
陈先生对物业的管理模式十分不满,于是就随意停放车辆,有时候在小区公共通道,有时候占用消防通道。
可是该小区此前已经通过业委会制定了管理规约,授权物业公司出台停车管理细则。
规定中有一条:一旦发现违停,先电话提醒,15分钟内不开走,算违停一次,累计记录3次违停后,将会在系统中拉黑车牌号,一个月内车辆不得进入小区,期满自动恢复通行权限。
这项规则得到了业委会的认可。
然而陈先生却无视这条规定,短短几个月里就累计了3次违停,导致车辆限制进入小区。
陈先生也去物业闹过,但物业表示这项规定是得到业委会同意的,谁都得遵守。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陈先生就把车停在小区收费停车位上。
但陈先生越想越气,他认为自己才是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只是服务人员,有什么资格不让业主的车进小区?
十分不满他一纸诉状,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认定违停车辆进入黑名单的相关条款无效,同时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赔偿自己在外停车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
物业公司有权限制业主的车进小区吗?
《民法典》第280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涉事小区的《停车规定》是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制定的,且内容得到了业委会的认可。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是得到“尚方宝剑”的,有权管理小区内违停行为。小区内每一位业主都要受规定的约束,陈先生也不能例外。
既然规定明确要求业主不得乱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可陈先生屡教不改,累计了3次违停记录,触发了系统拉黑车牌号的机制。
要知道消防通道属于生命通道,占用消防通道停车,会直接埋下消防安全隐患。
《消防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同时占用公共通道也挤占了其他业主通行空间,属于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因此,物业公司依照规定限制陈先生的车辆进入小区,并没有任何问题。
陈先生作为小区业主,有使用小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有边界。不能以自己是业主为理由,无视公共安全,随意占用消防通道,这就是典型的权利滥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制定的《停车规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物业公司在1个月内不让陈先生的车辆进入小区,属于正当履职行为,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物业虽然没有行政处罚权,但不代表面对屡教不改的违规行为,只能一味忍让。
陈先生屡教不改,反复占用消防通道、公共通道,无视提醒,等于把整个小区所有人的安全置之不顾。
如果对这类行为还不加约束,最后受损的是绝大多数安分守己的业主。如果不强制执行规定,那小区内其他业主就会有样学样。
当然,这份规定是业委会授权物业公司制定的,如果物业公司未经授权,不得私自随便拉黑业主车辆。
最后,权利与义务永远是对等的,业主想要享受身份带来的便利,就要承担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义务。只讲自己的权利,拒绝承担义务,法律也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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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粤T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