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借钱给熟人,对方一直拖着4000元不肯还。深夜11点,男子上门讨要这笔欠款,双方发生争吵,没想到,熟人突发心源性猝死。死者家属认为男子言语刺激,导致对方突发心脏病死亡,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要35万多元赔偿。法院审理之后,一审直接驳回家属的索赔请求。
据悉,田某为人老实,当初熟人金某手头紧张、急需用钱周转,走投无路找到田某求助。
乡里熟人,低头不见抬头见,田某心软念及情分。
二话不说拿出自己的4000元辛苦钱,无偿借给金某救急渡难关。
当初借钱时,金某态度诚恳,承诺短期之内一定如数归还。
田某出于信任,没有打欠条、没有苛刻条件,纯粹帮衬对方。
可谁能想到,钱一到手,金某瞬间换了一副嘴脸。
说好的按时还款,彻底成了空头支票,从此绝口不提还钱的事。从最初的推脱几天,变成一拖再拖、无限延期。
田某顾及熟人面子,从来没有强硬催债,一直好言好语沟通。
前前后后,田某温和提醒、私下沟通无数次。每一次讨要,金某都找尽各种借口,要么说没钱,要么直接无视。
明明只有区区4000元,不多不少。但金某就是恶意赖账、死拖不还,摆明了就是想白拿别人的钱。
一次次忍让,换来的不是对方的知恩图报,反而是金某越来越敷衍、越来越无赖,彻底拿捏住田某好说话。
长期要钱无果,自己的好心反倒被当成好欺负。田某心里又憋屈又窝火,好好的人情,被糟蹋得一干二净。
万般无奈之下,多次软催无效,田某只能上门当面对峙。
当天夜里十一点,田某来到金某家中,打算彻底把欠款说清楚。
本来只是正常合法的上门讨债,想要回自己的合法财产。
可面对田某的讨要,金某依旧态度嚣张、百般抵赖、拒不认账。
两人因为长期拖欠的欠款,当场发生激烈言语争执。全程只有口头对峙、理论争吵,田某没有骂人、没有动手、没有过激行为。
谁也万万没有预料到,一场普通的讨债纠纷,酿成大祸。
争执过程中,常年身体暗藏隐患的金某,突然倒地不起。
短短几分钟,金某突发心源性猝死,当场失去生命体征。
好好的一场要钱,瞬间从民事纠纷,变成了人命大事。
事情彻底失控,性质瞬间反转。
明明是欠钱赖账的金某理亏在先,如今因为突然离世,占据了所谓“弱势”。
金某家属悲痛之余,非但不反思亲人长期赖账的过错。反而把所有责任、所有怒火,全部转嫁到无辜债主田某身上。
家属一口咬定:如果田某不深夜上门逼债、不言语争执刺激金某,人就不会死。
他们认为田某的催讨行为,直接诱发了金某的心脏病发作。于是一纸诉状,直接将好心借钱的田某告上人民法院。
并且狮子大开口,向田某索赔丧葬费、抚恤金、精神损失费等,合计高达35万余元的巨额赔偿。
法院经过详细阅卷、走访调查、还原全程经过,严谨审理。
最终理清所有前因后果,做出了公正、大快人心的一审判决。
法院明确认定核心事实:
第一,田某出借资金真实有效,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成立。
第二,金某长期恶意拖欠欠款、多次拒不归还,存在明显重大过错。
第三,田某深夜上门讨债,是维护自身合法债权的正当维权行为。
第四,全程无证据显示田某存在辱骂、殴打、恐吓、恶意刺激行为。
两人仅为普通民事争执,属于正常的沟通理论范畴。
第五,司法鉴定明确,金某死因是自身心源性疾病突发猝死。属于自身基础性疾病导致的意外,并非外界外力直接造成。
第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田某知晓金某患有严重心脏疾病。
不存在刻意刺激、故意诱发对方发病的主观恶意。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田某无过错、无过激侵权行为。对方死亡是自身身体原因,和讨债行为没有法定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家属指控田某致人损害,却拿不出任何有效证据支撑诉求。
仅凭“争吵后死亡”的结果,不能逆向判定对方担责。不能因为有人离世,就强行把过错、责任甩给合法维权的债主。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家属全部35万余元的赔偿诉求。
案件所有诉讼费用,全部由原告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长期赖账本身就是错,自身疾病突发离世,不该成为反向讹诈老实人的理由。
合法讨债无需担责,善良之人不该受委屈。
对此,大家怎么看?


